讓蘇琳能獲得更大的自主,可以自己自主製作專輯。最後就是前文提到的,關於蘇琳個人官方網站的那件事。江楓提出的這些意見和要求,能讓蘇琳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且未來不會吃虧(以蘇琳的實力,江楓當然相信以後她一定會紅)。
江楓提出這些意見和要求後,夏以哲當然不能完全接受。不過也許是運氣完全在蘇琳和江楓這邊,瞭解蘇琳實力的紀翔不在簽約現場,而負責商談簽約的夏以哲,前面也說了,他不具備娛樂業專業業務才能,對娛樂圈裡的一些規則和情況不熟悉。加上在天極新星大賽期間他都是在國外,沒有看比賽的錄影,而紀翔也沒有對夏以哲詳細說明過,所以他並不瞭解蘇琳。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時候,見識過簽約的兩位歌手李緋羽、周妮的演唱水平,在他看來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就以為蘇琳和她們是一個水平的。何況蘇琳還是唱國語的呢,要知道香港地區可是粵語歌曲繁榮的地方,這裡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粵語歌曲才發展起來的。蘇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們漂亮很多而已。所以夏總也沒有特別堅持天極公司這邊原定的合約條款。
就這樣,因為這些幸運的原因,商談才可能繼續下去,江楓開始和夏以哲討價還價起來。對於合約期限的問題,雙方各退了一步,合約終止可以為滿足三張歌曲專輯(非精選專輯)和一場演唱會的條件,但如果不能滿足,合約就必須滿三年才終止,併合約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天極公司有第一續約的權利。對於專輯利潤分成問題,蘇琳每張專輯的利潤分成將從20%提高到50%,但作為補償,天極公司在合約期限內無需向蘇琳支付基本報酬200萬,並且演唱會的利潤、其它相關通告的利潤收入歸天極公司。對於影視廣告的問題,夏以哲同意在合約期限內可以不拍影視劇,專心歌壇,至於廣告,天極公司有權獲得其中頭兩個廣告的全部利潤(兩個廣告的全部利潤相當與原來合約上25%提成的八個廣告了)。至於對專輯製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項合約成立的條件,即第一張專輯CD唱片港臺地區至少要保證一個月銷售30萬張,否則無效,且如果沒有30萬張,第一張專輯將不計算在合約專輯裡(夏以哲認為,這個蘇琳應該沒有獨自作詞作曲而且會那麼受歡迎的實力,要知道僅僅在港臺這兩個地區一個月30萬張CD唱片的銷售量,在娛樂界歌壇長期不景氣的環境下,相當於最頂級當紅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達到要求,那這個條約也就不存在了)。最後關於蘇琳個人官方網站的那條,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為夏以哲沒有意識到這裡面所包含的價值,另一方面是因為天極公司本身現在還沒有正式的網站,只有一個小網頁,更別提為旗下的藝人做專屬官方網站了。
經過一下午的商談,雙方達成以下的合約,天極公司的總經理夏以哲、歌手蘇琳、蘇琳的經紀人江楓都在這份合約上籤了字:
1、天極公司為蘇琳的簽約唱片公司及經紀公司,蘇琳為天極公司的簽約歌手,在合約期限內其所有音樂歌曲的版權歸天極公司。
2、合約為三年有效,或者滿足三張歌曲專輯(非精選專輯)和一場大型售票個人演唱會的條件。(每張專輯包括CD唱片專輯、DVD版MV錄影帶專輯)
3、出專輯之前的培訓時間不計算在合約期限內,培訓是否完成由企劃兼製作統籌紀翔稽核。
4、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關的通告,包括宣傳、簽唱會、電視節目、歌迷見面會、商業演唱(非個人演唱會)等等,且這部分的利潤收入全部歸天極公司。
5、合約內的一場大型售票個人演唱會,利潤全部歸天極公司所有。
5、保留歌手蘇琳專輯裡每首歌作詞作曲的自主性,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見。至於專輯後期的編曲、混音、合音等加工製作過程要徵求歌手蘇琳本人的意見和想法。
(此項合約成立條件:第一張專輯CD唱片港臺地區至少要保證一個月銷售30萬張,否則無效,且如果沒有30萬張,第一張專輯將不計算在合約專輯裡。)
6、歌手蘇琳無基本報酬,蘇琳從天極公司獲得的報酬將從其每張專輯的利潤中抽取,抽取額度為每張專輯利潤的50%。
7、在合約期限內,歌手蘇琳不接受一切影視活動,天極公司不得要求。
8、在合約期限內,歌手蘇琳的廣告權利自主,但要在不影響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況下。如有廣告活動,產生的經濟利潤,天極公司有權獲得其中頭兩個廣告利潤的50%。
9、合約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