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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5萬元,均為稅後實際收入。此外,耐克還將根據約定的條件支付鄭智表現獎金。

合同簽訂後,鄭智在各類比賽中均穿著耐克球鞋。然而在2004年以後,鄭智有兩次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參加比賽。2005年3月18日,鄭智正式向耐克發函,要求從即日起中止合同。同年4月底,鄭智與阿迪達斯蘇州公司簽訂了代言合同。在2005賽季和活動中,鄭智均穿著阿迪達斯運動鞋。2005年11月7日,鄭智接受了阿迪達斯為其製作的特製靴,鞋面上印有“鄭智”字樣的繁體字,並且從此開始頻繁參加阿迪達斯的各項宣傳活動。

2007年4月,耐克公司以阿迪達斯公司利誘鄭智促使鄭智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參賽並與鄭智簽約構成侵權為由在上海提起訴訟。2009年7月23日,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阿迪達斯(蘇州)有限公司與鄭智連帶賠償原告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損失20萬元。

和諧社會需要契約精神。特別是那些明星、政要等公眾人物,那些在行業、在全國甚至世界聞名的企業,更要為社會作出遵守契約規則、遵守契約精神的表率。只要我們每個人都具有契約精神,都能夠遵守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都能夠按照章程和規則辦事,社會就會少了許多矛盾和紛爭,就會變得更加和睦和諧。

契約箴言

人心只有存善,才能被陽光照耀,所以善的契約才在世界普遍存在。

懂得珍惜這種契約的人是高貴的,懂得為冷漠付費的人是明智的。

契約文化缺失:重禮義,輕規則(1)

中國的歷史傳統中不乏深厚的契約因素,很多歷史學家甚至認為中國契約制度的產生要早於西方。的確,《管子》中關於堯舜用戰爭中繳獲的財物與其他部落交換虎皮的記載,《尚書·舜典》中關於刑法制度的記載,以及夏、商、周等朝代制定的一些法律條款,已經有相當多的契約精神蘊藏其中。

西周中期的銅器銘文就是有文字可證、有實物可考最早的契約。西周時期,人們在買賣重要商品時,都會簽訂契約,而且有專任官吏“質人”負責管理、監督此事。當時的買賣契約叫作“質劑”,“大市以質,小市以劑。”由於這類契約在普通百姓中間廣泛使用,所以人們稱其為“萬民約”。

1930年,瑞典人貝格曼在我國甘肅居延地區發現了一批漢代契約原件,有的還標有年號,其中有賣衣物、布匹的契約;有賣田地的契約;還有一些廩給憑證。這批契約的數量雖不多;卻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批契約原件;距今已有兩千多年了。漢代法律中已經有對契約*利的保護條款。為了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對違約現象進行處理;對因客觀條件不能履行的契約,則對債權人儘可能地予以補償。

《資治通鑑》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貞觀六年十二月,唐太宗放死囚們回家與家人團聚,約定第二年秋天來京受死。三百九十名死囚,無人監督,全部如期返回,沒有一個人逃跑。他們明知已被判死刑,還視死如歸地回來受死。

白居易《新樂府》詩“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說的就是這件事。太宗與死囚的約定說明了契約精神是我國的優秀傳統。原來唐太宗本人就是一個具有契約精神的政治家。唐朝在他的精心治理下也已經成為一個具有契約精神和契約文明的社會。唐太宗以一個明君的胸襟氣度,同情囚犯,信任囚犯,讓其回家。囚犯以同樣的誠信回報太宗,如期自詣朝堂。當然死囚的誠信也並非是無因之果,他們是基於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後,給予唐太宗的豐厚的回報。死囚的誠信是基於愛人如己的原因而衍生出來的。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說:“國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為準。”同時,唐太宗還以身作則,遵紀守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在貞觀時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太宗一再加強對王室的告誡,要求他們做弘揚契約精神、遵紀守法的典範。他對吳王恪說:“父之愛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訓而知也,子能忠孝則善矣,若不遵誨誘,忘棄禮法,必自致刑戮,父雖愛之,將如之何?”然而吳王恪不聽父親的勸告,“數出畋獵,頗損居人”,結果被免官,削戶三百。這說明太宗為維護法的公正與尊嚴;是不徇私情的。由於太宗的苦心經營,貞觀年間人人都具有契約精神,法制情況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人更少。據載貞觀三年,全國判死刑的才29人,幾乎達到了封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