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違背了社會道德,做的事情有愧於良心。他們的這種行為必然會遭到人們的指責和唾棄。
我國曆來有扶危濟困、救助弱者的優秀傳統。廣為讚譽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和“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都是鼓勵和支援人們見義勇為的。而這正是契約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約精神的一種集中體現,也是使我們這個社會能夠獲得安定和諧的善良契約。而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的見死不救行為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眼見他人陷入險境,自己有責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卻袖手旁觀,通常被看作是社會的道德惡行而受到譴責。見死不救者的心態無非就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可是他們有沒有想過,如果歹徒侵害的是自己的姐妹,車禍事故或溺水的是自己的兄弟,是不是別人也要見死不救呢?是不是也會因此對見死不救者痛罵、痛恨甚至記仇一輩子呢?根據善的契約精神和契約原則,只有你與人為善,別人才會以善對你;沒有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權益,也沒有毫無權益回報的義務。當你對別人的生死置之不理時,別人也會對你的身陷絕境無動於衷。對他人漠然所獲得的回報必然是別人對你的冷淡。
個人的最高義務,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
——英國近代哲學家、思想家霍布斯
不踐踏法律、道德和良知
2004年6月,新密市劉寨鎮老寨村村民張海超到新密曲梁鄉的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振東公司)上班,先後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體不適,主要表現為胸悶、咳嗽。張海超先後去鄭州市二院、省胸科醫院、省人民醫院、北京協和醫院、首都醫科大學朝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等數家醫院檢查,醫生們都給出了一致的結論:職業病——塵肺。但企業卻拒絕為其提供相關資料。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後,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鑑定的機會,但鄭州職防所卻為其做出了“肺結核”的診斷。
為尋求真相,28歲的他跑到鄭大一附院,不顧醫生勸阻,堅持“開胸驗肺”。 在他的一再要求下,2009年6月鄭大一附院為他做了手術。
結果胸部一開啟,醫生就發現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塵,肉眼可見。醫生還為張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檢驗,排除了肺結核的可能。在鄭大一附院出具的張海超的“出院診斷”中載明:“塵肺合併感染。”醫囑第一條就是:“職業病防治所進一步治療。”
2009年7月26日,在衛生部專家的督導之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再次組織省、市專家對張海超職業病問題進行了會診,明確診斷為“塵肺病Ⅲ期”。目前,河南省衛生廳已經給予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通報批評;給予張海超所在的新密市衛生局副局長耿愛萍撤職處分。
在新密市政府等有關部門的調解下,張海超獲得了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615萬元的賠償。
在投下一個磚頭都能砸中一個專家的中國,一個普通工人的職業病鑑定竟然要鬧到開胸驗肺的地步,這真是黑色幽默。如今全國塵肺病患者保守估計已超過60萬人,這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群體。我們沒有理由忽視他們的身體健康,更不能違背法律和道德、昧著良心把有職業病說成沒有。我們這個社會是法律社會,是講道德的社會,也是倡導契約精神的社會。在我們的這個社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維護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權力,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夠忽視和侵犯別人的權利。如果張海超是那個衛生局長的親戚,或是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所長的家屬,或是那家企業老闆的家屬,他們還會對他的健康無動於衷嗎?顯然不會。很顯然他們沒有做到以平等的態度對待別人,更不要說具有契約精神了。
2009年9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對*家族弊案作出一審宣判,*涉五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罰金2億元(新臺幣,下同),褫奪公權終身。扁家人全部獲刑。
其中,同案被告吳淑珍被判無期徒刑,數罪併科罰金逾3億元;陳致中被判2年6個月,罰金15億元;黃睿靚被判1年8個月,資產沒收。
*是臺灣地區首位涉及貪瀆弊案的卸任領導人。扁家涉及“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海外洗錢、南港展覽館弊案,以及以安排金融機構人事、募集政治獻金為名,分向陳敏薰、辜仲諒收受鉅款。僅僅是*案的判決書就長達1200頁。
從個體行為來看,如今社會中那些無度惡搞、貪汙受賄、生活腐爛、*氾濫、賭博成風、不尊老愛幼、不贍養父母等現象產生的根源無不是法律意識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