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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2009年8月,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公佈了《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修訂版),刪去了“12點退房,超過12點,加收半天房費,超過18點,加收一天房費”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飯店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資訊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

我們在健全法律體系的同時,還要建立方便大家投訴潛規則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綠色通道,大幅降低人們的維權成本。

之所以高達780%的人面對潛規則選擇“忍了”,其原因就是維權成本過高。沒有人會為了一件價值很小的商品,數十次往返於商家、質量鑑定等部門之間。更很少有人像被網友命名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吳蘋那樣,十幾年如一日的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而抗爭。2007年3月,《物權法》透過之後,全國媒體的關注使得吳蘋一舉成名。她雖然獲得了賠償,但是又開始面對新的問題。2007年“最牛釘子戶”事件之後,當時的那家法院,一直在打擊報復她。吳蘋在重慶一家四星級酒店租了一層樓,每月按時把租金交給酒店。但是酒店的一個部門與吳蘋之間有誤會,以為她沒交租金,於2007年11月把她告上了法院。當酒店弄清這是一個誤會之後就馬上撤訴了。但是那家法院為了報復吳蘋,居然不讓酒店撤訴! 本來2008年1月就可以結案,結果拖到了2009年才開庭。吳蘋認為,按照《法官法》法院拖延辦案就是枉法。為此她蒐集了所有的原始證據、資料,準備再次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見,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們公民的正當權利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社會也就沒有公平和正義可言。那些擁有權力的官員和政府機關就會肆意地踐踏法律的尊嚴,就會用手中的權力對你進行打擊報復。

中央編譯局當代*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坤科日前表示,為紀念改革開放30週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擊報復。(3月17日《中國青年報》)

調查顯示,面對*行為,僅有401%的受調查者認為自己有舉報義務。剩下近60%的調查者之所以選擇了不舉報、不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並非他們顛倒黑白、是非不分,也不是他們麻木不仁、習以為常,而是雖然他們對那些潛規則、對那些*現象、對那些違背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行為深惡痛絕,但是他們也感到許多的無奈,充滿了對因為維權、舉報而遭報復的恐懼,充滿了對一些政府主管部門的不信任。

因此,在現行的體制機制下,要從建立健全法制、加大反腐力度、增強保密意識、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保護為個人和公眾維權的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徹底消除各種形式的違背了社會公平和正義、違背了契約精神的潛規則。 。。

實行問責制(1)

2009年5月23日,*中央政治局審議並透過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指出,政府要對出現“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等7種情形的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之後,媒體關於問責的報道就連續不斷,先有晉城市人大常委會透過決議,罷免夏振貴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隨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終止冀純堂的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同年9月15日,深圳市政府新聞辦出臺《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釋出工作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全市新聞釋出的範圍和程式,並將行政問責機制引入了新聞釋出工作。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行政責任:依法應當釋出新聞而不釋出,或未在有效時間內釋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而無故拒絕記者合法採訪,引起不良後果的;對於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不及時釋出新聞,或故意釋出虛假新聞的;違反程式規定擅自發布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拒絕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新聞釋出指令,或延誤時機,執行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未履行保密審查程式,致使國家秘密洩露或公開了不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問責,顧名思義,就是對責任的追究。“責任”即份內應做的事,也就是承擔應當承擔的任務,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做好應當做好的工作。問責制的法律依據在於“權為民所授”。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全體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由一個民選的集團來統一行使,並與之簽訂契約;如不能很好地服務公眾;這個集團將承擔違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