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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家一個圓滿的結果。

言必信,行必果。

——孔子

我年紀越大,就越不重視別人說什麼,我只看他們做什麼。

——美國鋼鐵大王安德魯·卡耐基

契約必須履行,應成為我們的生活方式

契約精神是人類從矇昧走向文明、從落後走向進步的重要標誌。

作為西方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經典《聖經》,有“舊約”和“新約”之分,一個“約”字幾乎詮釋了《聖經》的全部。可能有人認為,《聖經》裡所描述的是神與人的“契約”,對於一個宗教信徒來說,當然要遵守。然而,我們必須看到,這個“約”的遵守原則在西方社會已經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推廣,非但人和神的“約”要遵守,人與人的“約”也必須遵守。一句話,“約”乃人的生命之基。

在守約方面,猶太人可以說是人類的典型。猶太人以“舊約”為聖經,猶太人的祖先古希伯來民族、古以色列人一直就有尊重契約的傳統,對契約的遵守被看作是非常神聖的行為。古希伯來民族本身是由許多遊牧部落拼湊而成的混雜部族,最初各部落諸王皆僱傭作戰人員,這樣“地的主人”和僱傭者就有了一種主僕關係。至今還儲存有希伯來人與主人立約自願為僕、主人在世期間契約始終有效的私人信件文物。古希伯來民族在其他民族尚茹毛飲血的時代便認識了契約精神。希伯來人後來定居的迦南,是貿易集散之地,商人和商隊川流不息。活動於沙漠與迦南之間的希伯來部落很早就進入了國際貿易的行列,參與到販運香料和乳香的商隊中。於是,商業“合同”這種形式的“契約”,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猶太人的歷史是一部與異族不斷衝突而又不斷結盟的動態史。盟約的重要性甚於商業合約,但穩定性次於商業合約,這又加深了猶太人對“契約”的認識。猶太人不僅自己遵守契約,也要求和他們交往的人信守諾言、遵守契約。他們認為,違約就會遭受懲罰,而且給不遵守契約的對方以仁慈和讓步,就是對自己的殘忍。

誠然,守約精神不僅僅侷限於猶太人的範圍。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它已經成為西方世界不可缺少的制約機制和精神動力。“契約必須遵守”,在西方世界本來就是一項古老的習慣法規則,更明確地說,它只是一條古老的法律格言或稱為法律信條,其源於古羅馬法“對契約的遵守”的概念。它強調締約者對於自己所做的約定有遵守的必要性,凡是有效的契約對當事各方均有約束力,當事方必須善意地履行。

這條規則,後來還被引申到國際法領域,凡是合法締結的條約,在其有效期內,當事國必須善意地履行。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條約的規定,立法機關不得制定與條約相違背的法律,而於必要時制定以實施條約為目的的規定,司法機關則適用條約的規定。任何對條約的違反都將引起國家的國際責任。《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約文為“約定必須遵守”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約定必須遵守”原則,確保了國際關係的穩定和國際和平的維持,從而為國際間互信的建立創造條件。

西方社會長久以來重視規則與承認並尊重個人利益的思維模式,使契約精神在潛移默化中透過他們的日常行為表現出來。這與東方的道德教化和“重義輕利”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歷史上很長的一段時期內,人們用道德的力量來代替契約精神,人們之間基於親情、友情或者鄉情來保證交易和其他買賣、借貸行為的正常進行。其間也有互立契約的情況,但那只是因為他們之間沒有這種值得對方信賴的感情基礎,或者是因為交易的標的特別巨大,比如房屋和田地,假如是標的比較小的情況下是斷然不會增加這道繁縟程式的。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買賣和交易變得極為頻繁,在人們的逐利慾望漸次膨脹的狀態下,這種只憑道德來維繫的交易是極其脆弱和蒼白無力的。

社會是一個大的綜合體,生活於其中的每一個人都與對方有契約的存在。在契約中,互相尊重對方的權利,承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義務,這就是對契約的遵守,而違反了契約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契約精神不應只存在於商品交易和市場行為中,而且更應該存在於我們每個人的日常行為中。只有這樣,才會形成一個秩序的社會、理性的社會。

宋朝人趙子砥在一本名叫《燕雲錄》的書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金太宗吳乞買是金太祖完顏阿骨打的弟弟,繼位於金朝初年,其過程帶有很多部落*色彩。女真人原先沒有什麼賦稅,這種情況似乎很難稱其為先進,只能稱為部落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