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來的特殊現象,也就是當年就批評過的“山頭主義”。但是戰爭年代的情況不難理解,司令員熟悉下面的各級官長,有利於戰爭勝利。後來我曾在蘇聯二戰英雄朱可夫元帥的回憶錄中看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方面軍、集團軍甚至軍師級的高階軍官卻經常調動,就是朱可夫自己也一直在不停的調動中,但是並沒有影響戰爭勝利。因為那時候,蘇聯紅軍在實質上已經沒有“山頭主義”問題了,走向了“制度化”。我國在革命戰爭勝利後的建國初期,各項“公務”方面的工作,實際上還大量存在著“非制度化”問題。不少國家部委的建立仍然有戰爭年代“山頭主義”的影子,例如來自“五湖四海”的國務院就是以過去華北人民政府為基礎的,不少國家機關的幹部是來自過去的一些“山頭”,部長和副部長們帶來了自己過去的、可以說用得順手的“老下級”們。這在國家建立初期是難以避免的,但是後來應當走向“制度化”。而這項工作,後來還是有很大缺點的。
建國後,國內各項公務工作都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規模,也有著大量國民黨時期的“公務人員”參加國家機關的工作。戰爭年代的大量幹部,是由戰爭這個嚴酷的歷史條件所形成的“選拔機制”大浪淘沙出來的,因而素質較好。有賴於此,才在改革前三十年裡“制度化”制約因素不足的情況下,也沒有形成貪汙成風的局面。有人認為這是毛澤東嚴格要求的結果,其實那時黨內不少高階人物生活已經並不“艱苦樸素”,甚至很能享受,有人有“花花太歲”之稱,像彭德懷元帥那樣極其清廉簡樸地生活的黨內高階幹部也很少見。但是絕大多數黨的幹部本身有“道德底線”。即使是80…90年代,絕大部分戰爭年代的幹部依然絕少貪汙。而對於未經過戰爭選拔的一代幹部來說,情況已大不一樣,“道德底線”制約的力量已經極其微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格外認真考慮建立“制度制約”的問題。
我認為,在中國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時候,應當將“組織部門”分為兩個系統。而且這兩個系統應當是基本互不干涉的。
一、專門負責選拔和管理國家的普通公務人員。
二、專門負責選拔和管理國家的高階幹部,特別是國家級的負責人,還有省市縣裡的主要負責人。該部門管的,省裡宜在10人之內,縣裡應在2人之內。由於管的幹部少,所以應當更充分地瞭解管理物件,更易專業化,為縣以上政府機關選出最好的管理人(負責人)。不過,人們應當瞭解:在國外,內閣閣員不屬於“公務員”,但在中國再高階的幹部也劃在“公務員”之內。這是中國最為特殊的地方,在實施管理時需加以注意。
這就是說,負責選拔普通公務人員的“人事”機構和負責高階公務人員的“組織”機構應當比較徹底的分家,各司其職,互不干涉。前者是國家部門,後者是黨的部門。
而作為這兩種選拔機關的人,自己是不能去“做官”的,以儘量形成制度的制約性。
相互制約,在制度上完成這一點,我想,是任何“公務工作”得以成功的關鍵。
如果“公務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分成了兩個層次,而兩個層次之間基本不能“通婚”,也就是說,將各公務機關最高階的官員和“公務機關”本身大量工作人員“分”開來,即使是調動工作,在制度上也不能允許任何負責幹部“將熟悉的幹部帶著走、或調到身邊”,這樣就能夠比較有效地制約“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對治理貪汙和不正之風也將能比較有效。這是在當前“一元化領導”的歷史條件下,應當採取的辦法。否則,對公務人員失去制約,公務工作也就失去制約,任何不受制約的事物,最終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傷害。我國曆史上的“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就是如此,失去了制約,走向了災難。
我認為,在現今的歷史條件下,負責選拔高階官員的機關,在“差額選舉”的情況下,有責任向中央委員會提供所有的“候選人”的名單及其各位的成就,包括政績、著作、文章(自己寫的、而不是秘書代勞)和政治主張,也應當包括其失誤、錯誤及其應負責任,做到“政治上的透明化”。這種做法,最根本的,還是為了向人民負責。
這兩種部門的工作任務,都是向“公務機關”推薦別人,而在制度上不允許推薦自己。這一點很重要。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機構工作,只能甘當人梯,為國家公務機關的建設,做著默默無聞的貢獻。如果在制度上允許推薦自己,這個制度就將是失敗的。
一個公務人員,應當有怎樣的素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