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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因此,自“23號檔案”之後,檔案與法規中都明確規定商品房價格為市場調節價,而不屬於《價格法》中應受政府監督與管轄的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範圍。這本來也不是政府應該管的事,更不是應受公眾監督的事。

分不清韭菜與麥苗的人,在評論農作物生長情況之前起碼可以先查查教科書,或問問老農,等分清什麼是韭菜什麼是麥苗之後,再發表言論,否則就會犯將驢子當成馬的笑話。

政府並非不對房屋的價格進行管理。在土地實行有償出讓制度之前,是五部委聯合審查定價的管理階段。但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政府開始對不同住房的建設與價格實行了分類管理。當《房地產管理法》與《價格法》出臺之後,則明確劃分了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而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則放開管理。

價格構成的管理與成本的管理是兩種不同的關係,尤其是在價格構成的管理中,大量的公司管理的成本被列在了構成之外,明確規定了價格構成的類別與每個類別的內容,其中當然包括稅金的部分。有商業秘密與稅收管理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對社會與同行的成本公開與國家管理機關的管理稽核本就一個是馬一個是驢,不在同一個討論範圍。把有沒有對社會公開成本與政府如何管理稅收混為一談,不僅僅是無知,更可以說是傻瓜提出了一個無需聰明人解答的問題。

中國的城鎮土地歸國家所有是《憲法》中規定的,但國家《憲法》同時規定,“國家有權將經營性用地進行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期中土地以徵用租賃的方式將土地的使用權利交給了使用者,政府代表人民收取了出讓金和土地相關收益,開發商不再是無償地在人民的財產上再蓋房子賣給人民,而是從人民手中合理合法地租用土地,再蓋房子賣給有支付能力的消費者(包括土地的使用權)。政府收取的土地費用完全可以從土地部門或公開的招投標中獲得資訊,但這個構成只與直接消費者相關。自實行招拍掛制度以來,這些資訊已完全公開了。土地只是構成中的一部分,用人民的名義來渾水摸魚是騙不了人的,這不僅是分不清驢子和馬的關係,而且是故意將兩者混為一談。別人在討論馬,而他在討論驢。

土地歸國家所有在《憲法》中已明確了,但在拆遷安置中卻將土地的補償權利給非出讓土地的使用人,這不是前後矛盾嗎?政府在拆遷政策中,已充分考慮了土地的區位價格,某些人用這種自相矛盾的邏輯來指責開發商就更沒有道理了。請先弄清楚,拆遷安置辦法不是開發商制定的,而是政府制定的。

在房屋價格構成中已明確了政府有權監督的部分,但公司法人的企業盈利並非只有商品的價格差,還包括非商品直接成本構成之外的其他相關費用,兩者合併才會形成企業的最終利潤。如果連成本、利潤率與企業最終盈利之間的關係都說不清楚,還談什麼公佈成本?

無知者無罪,但不等於可以原諒某些人將驢子當成馬來討論的錯誤。商品房不是公共屬性的產品,自然也不是公共政策的內容。在討論這些問題之前,最好請這些帶著“學者”與“專家”桂冠的人們先查查相關法律與檔案,先弄清楚別人在討論什麼,應該討論什麼。

大多數人都讀過恩格斯的《反杜林論》,知道恩格斯在說什麼,但有幾個人看過《杜林論》?有幾個人知道杜林說了什麼?為了自己的尊嚴,還是不要鬧出那些將驢子當成馬來討論的笑話。

(2006年11月22日)

開發商該蓋什麼房子?(1)

開發商蓋什麼樣的房子與供給什麼樣的收入人群,是投資者根據市場需求和獲利能力而自行選擇的事情。根據樓盤所在的地理位置、規劃條件、資金、技術與營銷的能力,既會有人選擇投資建設高檔產品,也會有人選擇生產大眾化產品;會有大戶型,也會有小戶型。商品房主要面對中高收入家庭,則是國務院檔案中所確定的中國住房供應體系的一種政策指導。

但“商品房是給富人蓋的”這句話卻遭來了幾乎全社會的責罵。有人說把“富人”兩字改為“中高收入家庭”就符合中央檔案的說法了,也有人說用“有支付能力的人”就符合經濟學的說法了。但中國的中高收入家庭和有商品房支付能力的人不是富人,難道還能稱為是窮人嗎?

“富人”兩字在舊中國是一個帶有剝削性質的貶義詞,但在鄧小平同志提出“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共產黨要領導全國人民發家致富”之後,“富人”就不再是一個貶義詞,而成為勞動致富的光榮形象了,否則怎麼會有最初爭當“萬元戶”的號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