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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部分

法。律以弊刑,禮以設教。“準”者準擬之名,“以”者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

論雲:“取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後妻也。

論又云:“《禮》言舊君,其尊豈後君乎?已去其位,非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言‘其’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雲:“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負荷。”《傳》雲:“衛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復有異乎?斯不然矣。

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幹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俗,徇飾非於明世,強媒櫱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覺言之傷理。

事奏,竟從子翊之議。

歷新豐令、大理正,並有能名。擢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