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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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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為步兵校尉,以本官領河南尹丞。宣武崩,坐與甄楷等飲酒遊從,免官。故事,免官者,三載之後,降一階而敘,若才優擢授,不拘此限。熙平中,吏部尚書李韶奏普惠有文學。依才優之例,敕除寧遠將軍、司空倉曹參軍。朝議以不降階為榮。時任城王澄為司空,表議書記多出普惠。

廣陵王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與三年,詔群僚會議。普惠議曰:

謹案:二王祖母皆受命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於天子,為始封之母矣。《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傳曰:“貴父命也。”鄭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父卒,則皆得伸。”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生母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則當服其親服。若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何以明之?《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名例不同,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不是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公子雖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君則封君之子,語妃則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後之正統,厭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皇帝,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議者近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且天子尊則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子服其親乎?《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則為其母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所生,則屬從之服,於何所施?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同大夫者,則當今之議皆不須以國為言也。今之諸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別置臣僚,玉食一方,得不以諸侯言之?

敢據《周禮》,輒同三年。

當時議者,亦有同異。國子博士李鬱於議罷之後,書難普惠,普惠據《禮》還答,鄭重三反,鬱議遂屈。轉諫議大夫,澄謂普惠曰:“不喜君得諫議,唯喜諫議得君。”

時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相國、太上秦公。普惠以前世後父無太上之號,詣闕上疏,陳其不可。左右畏懼,莫敢為通。會聞胡家穿壙下墳有盤石,乃密表曰:“竊見故侍中、司徒胡公,懷道含靈,實誕聖後,近樞克惟允之寄,居槐體論道之明。故以功餘九錫,褒假鸞纛,深聖上之加隆,極慈後之至愛,憲章天下,不亦可乎!而太上之號,竊謂未衷。何者?《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竊謂高祖受禪於獻文皇帝,故仰尊為太上皇,此因上上而生名也。皇太后稱令以系敕下,蓋取三從之道,遠同文母,列於十亂,則司徒為太上,恐乖系敕之意。《易》曰‘困於上者,必反於下。’比克吉定兆,而以淺改卜,群心悲惋,亦或天地神靈所以垂至戒,啟聖情。伏願停司徒逼同之號,從卑下不逾之稱,則天下幸甚。”

太后覽表,親至國珍宅,召集五品已上博議其事。任城王澄、太傅清河王懌、侍中崔光、御史中尉元匡、尚書崔亮並同有難,普惠並以理正之,無所屈。廷尉少卿袁翻曰:“《周官》:上公九命,上大夫四命,命數雖殊,同名為上,何必上者皆是極尊。”普惠厲聲呵翻曰:“禮有下卿、上士,何止大夫與公。但今所行,以太加上,二名雙舉,不得非極。雕蟲小藝,微或相許,至於此處,豈卿所及!”翻甚有慚色,默不復言。議者鹹以太后當朝,志相黨順,遂奏曰:“張普惠辭雖不屈,然非臣等所同。渙汗已流,請依前詔。”太后復遣元叉、賈璨宣令謂普惠曰:“朕之所行,孝子之志;卿之所陳,忠臣之道。群公已有成議,卿不得苦奪朕懷。後有所見,勿得難言。”

初,普惠被召,傳詔馳驊騮馬來,甚迅速,佇立催去。普惠諸子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