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則侵略的醜惡慘劇還會重演。必須採取某些行動去拔除德國公共生活中的種種弊害的毒根。也有好些人,不一定是嗜血成性或野蠻殘暴,他們感覺到有充分事實證明,納粹分子的行為不論用什麼樣的文明標準去衡量,也是邪惡的,決不能不予制裁。納粹黨魁們對文明社會的原則漠然不顧,只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
因此,戰爭一結束,普遍一致的意見是“納粹主義必須根除”。“根除”
這個詞用得非常有意義;一個政治信條往往很容易被當作惡性腫瘤看待,以為能用物質手段去17 加以處理。能在懲罰罪犯和肅清其支持者的影響之間劃清界限者,為數不多。而肯花點工夫去確切解釋一下“納粹主義”究竟是什麼,或者考慮一下一個過於概括的定義具有什麼含意,這樣的人更是寥寥無幾。如果其含意是認為納粹主義和軍國主義在德國已經深深地紮了根,以至於不能根除,那畢竟是太悲觀了。懲罰的政策比較強調懲辦,而積極的政策則必須假定有轉化的可能。所以在任何佔領政策中,某種非納粹化的措施肯定是一個必要的因素。
清除納粹分子的另外一個理由當然是為了安全。一旦採取完全佔領的政策,對反抗行動的可能性就要予以很大的注意。在佔領初期,納粹主義實際上出人意外地消失了,這和嚴厲的防範措施不無關係。納粹黨曾有八百萬成員,另外在各附屬組織裡還有四百萬人,約佔人口的五分之一。在第三帝國搖搖欲墜走向崩潰的時候,關於納粹黨人策劃地下活動的傳說和韋雷沃爾夫組織在準備行動的威脅甚囂塵上。那些對德國傳出的跡象進行研究的人們傾向於持有這種嚴肅的想法。即盟國要求無條件投降這件事可能被納粹黨人利用來否認德國已經屈服,或者否認積極的作戰狀態以及它所證明為合法的一切行動已經停止。事實上這些顧慮是受了宣傳的影響,而不是產生於現實情況。上述種種顧慮,對於盟國司令官所應持的態度並未產生任何影響。他們一開頭就下決心堅持徹底清洗。把非納粹化工作交給公安部門去負責,在初期是比較有道理的,到後來還這樣做就不那麼合理了。
但是,在考慮實際貫徹執行非納粹化措施的時候,出現了五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如果當初對這五個問題都清楚地加以闡述,以後的工作就會順利得多。
(1 ) 哪些人該撤職?顯然,頭頭和一切比較危險的人物必須撤掉。可是,誰該算是頭頭?顯然不可能把占人口五分之一的人都拘留起來,或完全不讓他們擔任公職。事實上,什麼是納粹主義?特別是對那些只是為了保持職位而參迦納粹黨的人該怎麼處理?
(2 )假定能把那些需要撤職的人員大致分成幾種犯罪類別,那麼對各個人該屬於哪一類又如何來鑑定?簡直不能指望他們對自己進行甄別,也不剪能指望他們甘願靜候別人來對他們作鑑定。盟軍中懂德語並瞭解德國政治情況、有把握做甄別工作的人員也不多。倘若讓德國人擔任這項工作,恰當的人選怎麼定?例如,不可能用德國的審判官來擔任這項工作,因為所有的審判官必須是納粹黨員。反納粹的人並不等於是當然的適當人選,而且也不能只憑他們個人的白述就接受他們。對那些自稱是有名無實的納粹黨員的宣告,怎麼來加以鑑別?很清楚,會有許多人提出這種宣告而又拿不出充分的證據。
(3 )鑑於以前絕大多數高階行政人員都是納粹黨員(無論是透過挑選或者是為了情況所需要),把他們全部撤掉,將使管理國家的工作極端困難,尤其是在戰爭及其失敗造成一片混亂的情況下,行政管理方面要求具有很高標準。怎樣找到足夠的幹練人員來管理國家?何況在德國投降前的設想是強調儘可能讓德國人自己管理自己。
(4 )從長遠著想,對所有被撤職的人員怎樣來處理?不可能無限期地把他們關起來,甚至也不可能不讓他們擔任公職。這樣做會引起騷動,使人忘掉他們受懲罰的原因,並會在許多民主國家內引起自由主義思想的人對他們表示同情。某種大家認為公道的量罪處罰的制度必須建立起來。為了做到公平合理,各個案件需要按照普遍適用的法律條款和量刑標準來加以考慮;做不到這一點,就是違反盟國自身認為一直在為之奮鬥的法治原則。但是,這就意味著需要建立機構和蒐集證據來審理八百萬人,這是一樁龐大而又耗費時間的工作。
(5 )而且,除非犯罪者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思想有所轉變,撤除公職除達到懲罰的目的外,完全是有弊無利的。因為,有關人員只要有才幹,一旦懲罰期滿,在社會上還會重新掌握領導職位。如果那時他們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