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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選舉的一個必要的準備工作是頒佈修改過的地方自治條例(鎮法令),規定地方自治單位如何組織,投票如何進行。為此,美國人在1945年9 月和11 月先後向德國的州政府發出指示,命令他們準備必要的立法,規定應該遵循的一般方針;這些一經擬就,須經美國人批准。這個方法收到了縮小州和州之間差異的效果。英國人成立了一個精心挑選的十七人諮詢委員會;在這個委員會的協助下,他們制訂瞭如1946 年4 月的第二十一號法令之類的法規,向全佔領區頒佈。沒有打算把這些法規在各佔領區之間進行協調,或者把它們提交盟國管制委員會;他們有意識地歡迎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因為這樣有助於分散權力。188 英國法令的第一個特徵是有關市長的地位。
按照傳統,德國的市長既是地方議會的首腦,又是它的主要行政官員;通常由人民投票直接或間接選出,任期十二年。在此期間,他可以受到指責,但本能撤換。他經常直接接受中央政府(他也是其中的一個官員)的命令,而不需要向他的議會打招呼。英國人所堅持的主要改革是把他的立法職能同行政職能分開,而把後者委託給一個稱為“市政秘書(市長官)”的新官員去執行;這樣,就在實際上回到了拿破崙和馮·斯泰因改革以前德國通行的體制。這個改革把德國市長降低到英國市長的地位,這樣的市長與其說是一個專職的行政長官,不如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這一改革背後的意圖是要表明:
制訂政策的責任在於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同時強調:行政長官只是議會的僕人,依靠議會信譽進行工作。法令還規定:議會每年應有三分之一的成員退職,並應舉行新的選舉。鄉村區也堅持實行了同樣的分權,在那裡,議會主席的行政職能交給一位首席縣長官去執行。
這些改革在德國人中是不得人心的,他們對這個新體制感到生疏。批評的理由是:最大的問題之一是要物色足夠的能勝任愉快的非納粹分子來管理國家,而需要填補的職位倍增,更額外地大大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德國人還拒不相信,一個富有聰明才智的人在面對是和非的抉擇時,能夠假裝成不偏不倚和缺乏主見:他們甚至認為不贊同一個政黨的政策,而又願意效忠,是軟弱和不真誠的表現,而且,他們相信,政策必須出自專家,因為只有專家才具備必要的知識;他們認為,相應地調整專家的權力和地位才是比較現實的做法。在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德國人獲得修改體制的自由後,就立即把體制修改了;1950 年,他們重新採用了“委員會憲法”(參議會憲法), 其中規定:議會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由專職的和非專職的委員組成;並由一位專職市長擔任主席。然而,在北萊茵…威斯特伐利亞,1952 年的鎮法令實質上還保留了英國體制的主要特徵。
在美佔區,做法並不是千篇一律的。市長有時需要由議會任命,有時則由人民投票選出。沒有打算分割他189 的職能。但是美國當局堅持:如果他是由議會間接任命的,他的任期只應為二年;而且,現在又有一種隨之而來的趨勢:即使是由人民投票選出的,任期也要縮短。
第二個重要的改革是關於投票的方法,人們普遍感到;在魏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