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透過一系列的月報(月報於1945年初開始,一直繼續到1947年6月)使中央委員會能隨時瞭解他的工作的詳情。從那以後,中央委員會執行了全會的權力——主要是為了結束聯總業務——而月報也就改為兩個月一次了。
除了全會(最高權力機構)和中央委員會(最高執行機構)之外,聯總的管理權原應掌握在一系列委員會手中。
第一屆全會(1943年)建立了歐洲地區委員會及遠東地區委員會;還建立了物資供應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以及物資供應委員會所屬小組委員會(決定受援國的支付能力)。此外又有審計小組委員會、規劃小組委員會以及五個專門諮詢委員會(處理農業、難民、衛生、工業的恢復和福利事宜)。這些專門委員會應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全會、中央委員會和署長提出建議;但是整個說來,它們在開展聯總工作方面只起次要的作用。……為這些委員會規定的細則都是表面文章。原來指望這些委員會能成為重要的工具,能促進會員國政府對聯總工作的好感、參與和支援,但結果卻使人們擔心這些諮詢機構會延誤聯總的行動。聯總的工作要求能迅速滿足緊急需要。聯總的存在是短暫的,不能讓這些在政策方面提供意見的各種委員會透過漫長的討論而推遲聯總的活動。因此,總署並不鼓勵委員會開會。到第二屆全會期間(1944年),會員國政府都表示不必再添設委員會。第三屆全會(即1945年)解散了許多專門委員會,會員國及總署對此是歡迎的。
全會歐洲委員會和全會遠東委員會具有重要的職能,如:
1。 提出整個物資需要數量的根據,提出公平合理分配現有救濟物資的意見;
2。 接受並討論定期報告,並就協助難民的組織工作以及就協調各國關於醫療及其他善後救濟事宜的行動提出意見。
全會歐洲委員會的代表來自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法國民族解放委員會、希臘、冰島、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蘇聯、英國、美國和南斯拉夫。丹麥、白俄羅斯、烏克蘭和土耳其是以後參加的;而義大利和奧地利的代表(1946年以後)被邀列席會議,無表決權。
這個委員會從1943年11月至1948年3月共召開了三十八次會議;先後擔任主席的都是英國人,如糧食大臣J·J·盧埃林上校(現為盧埃林勳爵);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歐內斯特·布朗議員;弗雷德裡克·李滋…羅斯勳爵;肯尼思·P·揚格議員。
全會遠東委員會是一個有影響的重要機構。直到第一次南京會議(1946年6月7日)為止,它的事務主要是討論總署關於當前工作的雙月報告,討論官方或專家派遣團的考察報告。在它轉移到中國之後,它成為決定總署遠東政策的一股力量……它特別討論了下述問題……如難民工作的規模,需要更多的當地通貨的情況,以及救濟物資在某個國家內分配不均的情況。1947年是遠東委員會、也是聯總在中國的活動遭到很大幹擾的極為困難的一年,因為內戰擴大,運輸困難,通貨膨脹日益加劇,迫使這個地區委員會的活動超出了它的諮詢職責範圍。
第三節 聯總行政部門的人員和組織
(一)工作人員的聘用
聯總的工作人員在1946年6月份達到最高峰,當時有第一類人員一萬二千八百八十九人,第二類九千九百六十二人,第三類一千三百九十八人(總共將近二萬五千人)。在第一類工作人員中,男性佔百分之五十八,女性佔百分之四十二;就國籍而論,美國佔百分之三十五,英國佔百分之三十四,其他歐洲國家佔百分之二十二,英國自治領佔百分之七,中美洲和南美洲佔百分之一,其他國家佔百分之一。在全部工作人員中,總部聘用了一千八百二十三人,歐洲地區署聘用了一千六百零一人,中國署聘用了一千二百十四人,德國的難民救濟署聘用了五千一百九十一人,歐洲地區各個派遣團聘用了二千五百十九人。
第一類僱員“根據國際就業條件和規定有可能在本國或外國服務”;第二類僱員在當地聘用,只在受聘國服務,不受總署關於國際就業條件和規定的約束;第三類僱員是志願機構的工作人員,總署不付給薪金。
這些工作人員構成了一個國際性的文官體系,保證決不“因性別、種族、國籍或信仰”等而有所歧視。“聘用國際性的工作人員班子或許是總署所遇到的最重要而又最困難的大問題。”在聯總開始聘用工作人員之前,歐洲的戰事已進行了四年,美國也已參戰兩年。因此,合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