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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取在大陸失敗的教訓,決定進行土地改革。

為了保證土地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國民黨當局重視和加強對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土改工作程序的組織與管理工作。於是由國民黨政府代表、知名土地問題專家和美國農業專家共同組成的“中美農業復興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復會”),負責土地改革的推動工作。“農復會”以美國對臺灣援助金額10%作為該會活動經費,在臺灣土地改革中具體負責土地政策制定、土改運動組織、領導等工作。由於“農復會”分別由美國和臺灣高水平的農經專家組成,對土地政策的制定既富有遠見又細緻周密,並且由於“農復會”掌握著農業技術創新、土地改革推廣的試驗基金和部分美援的分配權,對臺灣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土改後,“農復會”繼續作為臺灣農村經濟政策制定和農業生產發展的指導機構而存在。1979年“農復會”改組為“行政院”的幕僚單位即“農業發展委員會”,1984年又改組為政府的正式機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並一直存在至今。

國民黨當局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運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敗現象發生,保證土地改革順利進行,把土地銀行作為土地改革運動的資金核算單位和政策執行機構。臺灣當局明確規定,土地銀行在土改中負責發行實物土地債券,按徵收地主耕地地價的7成逐筆償付地主,並按10年20期辦理兌付;搭發公營水泥、紙業、農林、工礦4大公司股票,償付地主其餘3成地價;向領地或購地農民按10年20期徵收現金或實物地價;全面辦理農民在土改中的各項貸款等。

臺灣當局在土改中採取和平、漸進的方法,分三步完成土改。1949年實施“三七五減租”,主要內容為,限定地主對農民的耕地租額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全年作物收穫量的37�5%。耕地租用一律訂立書面租約,租期不得少於6年,期滿應續約。“三七五減租”從1949年4月始至7月完成,所有出租耕地全部訂立新約,訂約面積為254500甲(1甲約合0�97公頃),佔全省耕地面積31�4%,受益農戶29600戶,佔臺灣全省農戶數的44�45%。1949年冬起,臺灣土改進入第二階段,實行將公有耕地所有權移轉為農民所有,即“公地放領”。放領物件為承租耕地的現耕農、僱農、耕地不足的半自耕農、無土地耕作者或轉業為農者。放領標準為,每戶承領面積水田二甲,旱田一至二甲。放領地價為耕地主要作物年收穫量的兩倍半,由承租農民於10年內每年分二期平均攤還,每年連同田賦負擔,以不超過佃農三七五地租負擔為限。自1948年進行公地放領試驗開始,1950年全面開展至1953年基本結束,臺灣當局先後放領五批公地共63000甲,承領耕地農戶121953戶。以後臺灣繼續放領公地,至1976年止,總計放領公地139000公頃,累計承領農戶達286000戶。臺灣自1953年始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做法是,規定地主每戶可保留中等水田3甲旱田6甲,超過部分由政府出面收購轉售給農民。政府徵收地主土地補償的地價,標準為該耕地正常條件下農作物年收穫量二倍半,以實物土地債券7成,公營事業股票3成撥付補償,各種債券均分10年兌付,並給年息4%的利息。公營事業的股票按轉移民營的臺灣水泥公司、臺灣紙業公司、臺灣工礦公司及臺灣農林公司4大公司搭配付售。臺灣從1953年開始至年底,共徵收地主耕地面積13�9萬公頃,承領耕地的農民19�5萬戶,其中佃農佔95%,平均每戶承領土地0�72公頃。此外,從1949年到1977年底,地主還陸續將所保留的部分“三七五減租地”7�3萬公頃直接售給14�3萬佃農。

土地改革實行農地所有權平均分配,以和平的方式改變了封建土地制度,有效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由於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無論是勞力還是資本,都有了顯著的增加,農民的年平均工作天數由土改前110天提高到168天,土地的複種指數也由117%上升到170%,資本投入更是增加了184%。土改後,農民的增產意願提高,農業生產逐漸增加,充分供應島內需求而有餘,米價、一般物價及工資水準趨於穩定,緩和了通貨膨脹,為工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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