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結新鄉,第12軍第10獨警隊集中鄭州,日軍投降代表為鷹森孝,辦理投降地點在洛陽。
(十三)第5戰區劉峙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為第115師,第14獨警隊集中郾城,獨混第92旅、第13獨警隊集中許昌,第4獨警隊集中商邱,日軍投降代表為第12軍鷹森孝,辦理投降地點在郾城。
(十四)第2戰區閻錫山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為第1軍第114師,獨混第3旅,獨步第10、第14旅,第5獨警隊集中地點由閻錫山決定,日軍投降代表為澄田■四郎,辦理投降地點在太原。
(十五)第12戰區傅作義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為第21獨警隊、第24獨警隊兩大隊及熱河省內部隊,集中地點由傅作義決定,日軍投降代表為蒙疆軍根本博,辦理投降地點在歸綏。
(十六)臺灣、澎湖列島陳儀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為第10方面軍第8飛行師,第9、第12、第50、第60、第71師,獨混第75、第76、第100、第101、第102、第103、第112旅及澎湖守備隊,集中地點由陳儀決定,日軍投降代表為第10方面軍安藤利吉,辦理投降地點在臺北。
從上可見,堅持八年抗戰之久並已成為中國抗日戰爭主戰場的解放區戰場之八路軍、新四軍和華南抗日縱隊,被排除在受降之外,蔣介石國民黨利用合法地位完全壟斷了中國戰區受降權。
從9月11日至10月中旬止,在華日軍除因拒降被八路軍、新四軍和華南抗日縱隊等部殲滅外,其餘均投降繳械。由國民黨軍接受投降的日軍共有1個總司令部、3個方面軍、10個集團軍、33個步兵師、1個坦克師、2個飛行師、41個獨立旅,以及警備、守備、海軍等部隊,計1283200人。還有偽軍146萬餘人。另有日僑779874人,韓僑50935人,國民黨軍接收日軍的武器裝備和馬匹有:步騎槍685897支,手槍60377支,輕重機槍29822挺。主要火炮12446門;步機彈180994000餘發,手槍彈2035000餘發,各種炮彈共2070000餘顆,炸彈6000噸;坦克383輛,裝甲車151輛,卡車15785輛(包括特種車);各種飛機1068架,飛機用油1萬餘噸;艦艇船舶1400艘,共54600餘噸,其中軍艦19艘,驅逐艦7艘,魚雷快艇6艘,小型潛艇3艘,小炮艇200艘;馬匹74159匹。
三、遣俘和審判戰犯
侵華日軍投降後,日軍戰俘約1255000人,日僑78。4萬餘人;韓俘及韓僑6。4萬餘人,計2105000餘人。加上後來瀋陽日僑聯絡總處統計的東北侍遣返日僑約1100000人,共計3100000多人。將這些日俘、日僑遣送回國,是一項十分繁雜的任務。據此,中國戰區先後於1945年9月、10月25日至27日、1946年1月5日,在重慶、上海召開中美聯席會議,討論部署遣俘遣僑工作,制訂了“中國戰區日本官兵與日僑遣送歸國計劃”。這項計劃從負責指揮遣送組織、任務區分、政策措施、地點,以及日俘日僑登船回國應遵照的種種條款,均作了明確規定。1946年1月15日,盟軍總部在東京召開中國戰區遣俘遣僑會議,對中美雙方之任務、責任、財政管理、補給辦法、所需船隻數量及地點,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為了搞好日俘日僑的遣送工作,中國戰區制訂了戰俘管理計劃綱要(草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下設戰俘管理委員會,由軍政部、政治部、軍令部共同組織。戰俘組織委員會設上將主任1人,中將副主任2人,委員7人。下設教導組、編運組。中國陸軍總司令部下設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戰俘管理委員會,由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各派2名代表組成。中國各戰區、各方面軍司令部增設戰俘管理處。
1945年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之船從塘沽啟航。此後,散在中國戰區各地日俘日僑從各港口登船回國,至1946年6月底,全部遣送完畢。東北百萬日僑的遣返工作是從1946年5月開始的,雖然比關內遲了半年時間,但進展順利,前後歷時7個月,最後一艘遣返日僑的航船於1946年11月底,離開了遼東灣的葫蘆島港口。
根據波茨坦公告第10項規定:“我們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爭罪犯,包括虐待我們的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 ”1945年12月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召開會議決定,駐日盟軍統帥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