塊地皮和地上房屋產權屬於誰,實際上,它應該屬於村民的公產。但是在教會的擴張過程中,教會在尋找建教堂地皮的過程中,往往冒出某些無賴,造出假的地契房契,騙說這些無主的廟宇是他家的產業,然後把它賣給教會。待到教會真的在自己“買來”的產業上拆廟動工蓋教堂時,村民才感覺到事態的嚴重,於是大譁。雖然這些破廟平時看起來不起眼,甚至一任其房倒屋塌,也沒人在意,但是一旦有人將之拆掉,變做另外一種村民根本不明白的用途,大家的神經就都緊張起來,神廟的鎮壓作用,辟邪作用都從人們的記憶深處冒出來了,人們甚至還記起了這些神廟當年是如何的靈驗,這些神佛是如何的神聖,如果聽任洋人拆毀,將會給村莊帶來怎樣的災禍等等。由於茲事體大,這種教案糾紛往往鬧的時間特別長,爭、鬧、打、打官司,然後再爭、鬧、打,往往會鬧上十幾二十年。著名的山東冠縣梨園教案,就是民教雙方爭奪該村的玉皇廟的廟產引發的。
當然,有的時候,誤會和不誤會往往攪在一起,比如上面提到的天津教案,鬧起來的時候,有四個根本不相干的俄國人在亂中被殺,可抓來的疑犯,每個人都供說,他們之所以參與,是因為聞說“外國人打官鬧事,(指法國領事豐大業因教案咆哮北洋大臣衙門事),心生氣忿”,因此前去救護的。其實呢,這些混混無非是在趁亂打劫。事變中,四個俄國人的財物都被搶走,其中一個俄國女人戒指被搶,連指頭都被剁掉。還有很多規模很大的教案,其實就是由於某些匪類覬覦教會的財產,因此利用誤會,製造謠言,說教會拐賣兒童,挖心摘眼,再舉出“物證”一隻童鞋之類的東西,往往就會鬧出大事來。
無論誤會還是不誤會,教案的主導者往往都是鄉紳或者其他鄉社組織(包括幫會)的首領。像做過湘軍將領的湖南人周鐵漢這樣、特別富有衛道情緒的鄉紳,當然也有,不過更多的鄉紳反教,主要是看不慣鄉村崛起另外一個文化和威權中心,分享了他們的世襲權力。大多數教案,如果前臺沒有鄉紳領頭的話,追究下去,背後都有某些鄉紳在起作用。遍查教案檔案和地方誌,留下來的打教揭帖,多半出自讀書人之手,有的還是八股體,讀起來抑揚頓挫,合轍押韻。不過,鄉紳畢竟要跟著官府走,只要官府不同意甚至制裁他們的鬧教打教行為,他們多數都會識趣地偃旗息鼓的。即使倔犟如周鐵漢,官府要想制住他也並非難事。
但是問題是,自從1844年中法黃埔條件基督教開禁以來,中國政府對這種在武力壓迫下的開禁,始終耿耿於懷,對挾堅船利炮進入的洋教,往往懷有最大的警惕。在朝廷中,也許像貴州提督田興恕,廣西西林知縣張鳳鳴這樣對基督教持赤裸裸地強硬態度的官員,並不多見,但在整個19世紀的後半葉,利用民間的反教情緒暗中抵制,始終是清朝對於基督教的既定政策。以往,人們對於教案往往有種說法,認為凡是教案的官司,中國的地方官往往向著傳教士和教民,甚至教民到官衙可以直接登堂入室,對縣太爺頤使氣指。顯然,這種情況在庚子(1900)以前,是不可能出現的。我所看到的教案檔案,凡是教案的官司,一開始官府幾乎都向著民方,有時甚至直接出面收集不利於教方的證據,教民被掌嘴,挨板子的事情,絕不稀奇。一個案卷,看前面,整個官司一面倒地傾向於民方,如果案卷上的證詞是真實的,給人感覺好像教會方面簡直十惡不赦。但是看著看著,突然之間,風向轉了,案情居然又向相反的方向走了,最後結案,多半是民方敗訴,該抵罪的抵罪,該賠償的賠償。很明顯,這是傳教士透過外國領事或者公使,把狀告到了總理衙門的緣故。當然,這種外力借強權干預中國司法的行為,需要批判,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的地方官葫蘆僧亂斷葫蘆案,往往一入手就在主觀上斷定教會方面理曲,好像也大有問題。
誤會的和不誤會的教案(3)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那些非常明顯的荒唐事,比如挖心剖肝,採生割析之類的控告,官府從不做分辨,一味聽信,等到外國干涉了,又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對於案件審理前踞後恭的狀況,官府卻不做任何解釋,讓打官司的民方覺得,官府只是屈從於外國的壓力才枉法曲斷的。在查閱教案卷宗時,我發現,非教民最熱衷的官司,往往是那些緣由荒誕不經的事件,發生了瘟疫,教民偷偷往井裡放漂白粉(因為當時的瘟疫主因之一就是飲用水不潔),會被當成往井裡下毒,天旱不雨,會認為教會做法,止住了雲雨,拐賣嬰兒的事情已經不需要說了,反正只要機緣湊巧,一切都會被一般民眾當成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