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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玻��逞浮段液陀鎪康氖賈鍘罰�! 〉筆備宄甌曜疾灰弧T詮侔斕謀本┍ㄖ皆又競脫�跗誑�希�宄昕紗錈殼ё�4—5圓。而上海的報刊大多是民辦的,一般稿酬為每千字1—3圓。因為官辦的報刊行政撥款不計成本;上海報刊則多為商業性,必須講究經濟效益。《魯迅全集》有幾處提到當時上海的稿費標準,最低者(陳注:小報訊息或“報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錢,高者每千字3圓。魯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圓,有時千字5圓(如商務印書館和中華書局給魯迅的稿酬標準),《二心集》的稿酬為千字6圓,這在上海就是比較高的了。 商務印書館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圓,胡適千字5—6圓,林紓和章行嚴(士釗)千字6圓。…… 這樣的稿酬標準從五四時期到30年代沒有很大變化。 至於特別優惠的稿酬當屬梁啟超,為千字20銀圓(約合今人民幣1000元)。 但是民國以後,出版的書籍通常計算版稅,也有按照字數付稿酬或將版權一次買斷的。 從20世紀初期以來,上海出版界擬訂的版稅標準一般在10%—25%之間。例如,1921年泰東圖書局答應郭沫若的版稅是10%;胡適在新月社自訂的版稅標準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書局支付魯迅著作的版稅一般是20%,甚至達到25%;而梁啟超的身價最高,達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帳”。版稅的支付時間,按照慣例為“三節”核對實際銷售數結算。 30年代中國的稿酬標準跟20年代相比,並沒有明顯的增加。 魯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幾乎也都是拿版稅的。查《魯迅日記》1933年5月15日記有:“《兩地書》五百本版稅百二十五元。”《兩地書》定價1圓,按前面所說的版稅公式推算,《兩地書》的版稅率是25%。又據《魯迅日記》1932年12月15日記有:“以選集之稿付書店印行,收版稅泉支票三百。”這是指《魯迅自選集》,天馬書店出版,初版印1000冊,定價圓,魯迅得300圓,版稅率也是25%。這在當時是特高的版稅率了。 據趙家璧回憶:“《良友文學叢書》對所有作家都實行版稅制,一般都是按售價作者抽版稅百分之十五,一年結兩次,交稿錄用時,都可預支一部分。僅對魯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計,這是上海各書店為尊重魯迅而共同執行之慣例。”(見《文壇故舊錄》P.44,三聯書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稅率20%至25%者,還有胡適等名家。 一個典型的版稅合同 下面提供30年代一個典型的“版稅合同”原樣本——良友圖書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條件 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一、 著作者允將著作物全部交發行者發行,所有著作權,仍屬著作人,而發行權則屬諸發行者。 二、 所有著作物上之責任,由著作者本人負之。 三、 著作物交發行者發行後,著作者不得將該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發行,如有上項事情發生,發行者一切損失,由著作者負擔。 四、 著作物之裝幀印紙及定價等,由發行者全權辦理,惟著作者得參加一部分之意見,以供發行者之參考。 五、 著作者與發行者雙方合意,以著作物售價之百分之拾伍,歸諸著作者作為版稅。倘遇售特價(照實價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稱為特價)時,特價期內售出各書之版稅,亦照比例減折計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結算一次,屆時發行者當有版稅結單及領款單,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蓋章簽字後,按期向發行者領取。

20世紀上半葉的稿酬版稅(4)

六、 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預支版稅。 七、 著作物出版時,著作者於每冊書後,可蓋一著作者之印章,作為憑證。作者不蓋印章者聽便。 八、 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數及再版與否,由發行者斟酌情形而決定之。 九、 發行者為發行上之便利計得將著作物加以訂正,其訂正處之責任,由發行者負之。有特約者,不在此例。 十、 著作物出版後,如有第三者對著作物版權有所爭執時,一切責任,由著作者負之,發行者如因而有所損失,由著作者悉數賠償。 十一、 著作物出版時,由發行者贈十本予著作者,自後著作者購買著作物,以現款八折計算,照抽版稅,惟不得掛帳。 十二、 著作者及發行者如欲將本章程增刪,彼此協議後,另紙抄錄,貼上於本合同後,並加蓋印章為憑。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 著作物名稱:山村一夜 抽版稅成數:百分之拾伍 著作者姓名:葉紫現在 永久通訊處 保證者姓名:現在 永久通訊處右著作物發行權自本召起歸良友圖書印刷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