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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通訊,梁著《中國歷史研究法》等書版稅為40%;而梁啟超在《東方雜誌》上發表文章的稿酬為千字20圓。8日梁啟超致函張元濟說,他遵照約定將他關於佛學的稿件寄上,請按信上的要求在《東方雜誌》刊登。信又說:一、 《歷史研究法》請即照夢兄(陳注:指高夢旦)來書,再版印三千部(此書此間尚存千數百冊,擬日內移交津館代銷何如?)其辦法仍照從前“自印包售”、“六折算帳”,印費請先墊付,在售價內扣除,書價三節結算。(陳注:三節指端午、中秋、春節) 二、 《歷史研究法》第三期書價(第一次之六千冊)定本年秋節交清,前此除一次由律館交來若干,二次由菊兄代付君勱千圓,餘數若干,希飭算撥付。(陳注:菊兄指張元濟,君勱指張君勱)張元濟回信說,他將遵照梁啟超的要求,將文章“先登雜誌,既印單行,已示夢旦,一切當遵辦”;同時說,“前訂撰文之約,即自本月為始。……千字二十圓乞勿為人道及,播揚於外,人人援例要求甚難應付”(見《梁啟超年譜長編》第965頁)。 北京大學和商務印書館的出版合同

商務印書館和文化人(3)

在蔡元培主持北大的幾年中,北京大學與商務印書館進行了廣泛的合作:由商務印刷、發行《北京大學月刊》,出版北大教授的專著及通俗教育叢書,由華法教育會人員修訂商務教科書,代北大訂購外文書籍,以及請北大教授兼為商務採集標本等等。 透過這些合作,北大的科研工作取得了出版的便利,而商務印書館則獲得了最高學府權威學者的支援,提高了出版物的水平,進一步提高了它在國內外出版界的地位與聲望。 1919年初,蔡元培代表著作人(北京大學)、張元濟代表發行人(商務印書館)正式簽訂《北京大學月刊》出版合同,規定:(一) 編輯事務,由著作人任之,印刷、發行事務,由發行人任之。 (二) 用三開本。每年十冊,每冊以十萬字為率,約一百頁,每冊定價三角。所有制版、印刷、工料及廣告等費,由發行人代墊。 (三) 銷數不滿二千部時,所有損耗,由發行人擔任。如滿一年後,尚銷不足數,發行人得將雜誌中可以單行者,另印單行本,以冀抵補。銷數滿二千部以後,如有餘利者,著作人得十分之六,發行人得十分之四。 (四) 外間廣告,由著作人經手者,照廣告定價,以十分之五付給發行人。其由發行人招致者,概為發行人所有。 (五) 稿本用紙,每行字數,須與版式一律。如用夾註、或說明、或另行、或括弧、或插圖、或附表、及所用圈點符號,均照排印之式,一律繕成正稿。圖稿務須按照適定尺寸,繪成正稿,以便即用原稿雕刻、影照。如果有排印為難之處,發行人得酌量更改。著作人稿本,須於兩個月以前,寄交發行人。 (六) 紙價漲落無常,估計成本,照市價計算。出版時,發行人應寄五十冊交著作人。北京大學教授撰寫的講義和專著,大多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如胡適的《中國古代哲學史大綱》,陳大齊的《心理學大綱》,徐寶璜的《新聞學大意》,陶孟和的《社會與教育》,胡鈞的《中國財政史講義》,陳映璜的《人類學》等等,有的列為“北京大學叢書”,有的由蔡元培具函介紹。如1919年12月,經蔡元培介紹,商務印書館曾以200銀圓代價購印了劉半農的《中國文法通論》。 商務印書館職員的經濟狀況 商務印書館職員的薪金逐步提高。民國初期,國內大學畢業生極少,一般相當於高中文化者入館,通常試用半年,合格後才正式錄用,起點月薪30銀圓;此後慣例每年增加10圓(此時1銀圓約合今人民幣50元)。 民國初年的薪金標準 1912年12月,張於貞、周衡甫、李心蓮初來商務印書館時,試用期月薪24圓,“半年後得力再增加”。考核轉正後,月薪30銀圓;第二年40圓,等等。 據包天笑回憶,1912年他在寶山路商務編譯所半天工作(每日下午1—5點,星期日休息),擔任小學圖文教科書的編輯,月薪40銀圓。當時編輯共約40名。 就連沈雁冰(茅盾)由北京大學預科初到商務印書館時,也是一樣的待遇。1916年8月沈雁冰進入商務印書館擔任編輯,起初月薪只有24銀圓,1917年定為30銀圓。以後每年晉升10圓或20圓。1921年為100圓。 其他資歷稍高者,待遇也高些。1912年6月,許志毅、凌文之初到商務印書館,月薪各60圓。10月凌文之向館方說,有人邀請他任教員,月薪80圓,“為家累計,不能不棄少就多。”館方同意明年(兩個月後)增加薪水,“論其能力亦尚值得”。 19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