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是黃金時代”,但人們熟知唐代繪畫、雕塑的成就,卻對唐代建築瞭解甚少。他甚至對在中國國土上還能否找到唐代遺構都不樂觀,只能透過解讀敦煌壁畫,與日本儲存完好的奈良法隆寺相比較,推想中國盛唐都城和建築的成就,文字間充滿神往和景仰。42
如果說林徽因論文的重大意義是理論性的—首次確立以“結構理性主義”讀解中國建築的原則—那麼梁思成一文的重大意義是歷史性的。在大致描繪中國建築史演變的脈絡時,梁思成實際上已經將三條思想線索強有力地扭結在一起,形成他們考察中國建築史的中心線索:歷史主義—溫克爾曼式的“起源—發展—變化—衰亡”藝術發展週期;結構理性主義—由斗栱的“由簡至繁”代表的中國建築有機生長—衰落的歷史;民族主義—晚清以來中國民族主義者們對中國文化命運興衰的判斷,即中國文化從上古起源,到盛唐達到高峰,在宋進入“醇和”之境,自明清開始衰落,這才導致晚清以來備受外國列強欺凌的境地。而今只有努力“整理國故”,才可能“再造文明”,用林徽因的話就是促成“第二潮流的革命”。當這三條線索彙集在一起,梁、林及其營造學社同仁們以後十幾年的建築史研究就順理成章了。
很自然地,對中國古建築中的木結構,尤其是斗栱的研究成為他們開展田野調查和寫調研報告的焦點。比如,1933年劉敦楨和梁思成合寫的《大同古建築調查報告》說:
我國建築之結構原則,就今日已知者,自史後迄於最近,皆以大木架構為主體。大木手法之變遷,即為構成各時代特徵之主要成分。故建築物之時代判斷,應以大木為標準,次輔以文獻記錄,及裝修,雕刻,彩畫,瓦飾等項,互相參證,然後結論庶不易失其正鵠。本文以闡明各建築之結構為唯一目的,於樑架斗栱之敘述,不厭其繁複詳盡,職是故也。43
第13節:
林徽因在1934年為梁思成出版的《清式營造則例》寫的《緒論》,以更清晰、自信的語言,更嚴謹的行文結構和最新獲得的史料,重組和強化了她兩年前《特徵》中的觀點。全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強調所有中國建築單體都由三段式構成:臺基+柱樑或木造部分+屋頂,木框架是最主要結構形式。她此時頻繁將“中國建築”與西方各大建築體系相類比。她重申中國木構架與現代盛行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相通,但這次她指出哥特式因為採用部分木框架和部分磚石拱券,不如中國木框架之“徹底純淨”。她還說中國自宋開始,將斗栱構件尺寸作為度量整個建築的基本單位,這與歐洲文藝復興以後發展出的以希臘羅馬柱式的柱徑為基本單位的模數制極其類似,“所以這用斗栱的構架,實是中國建築真髓所在”。第二部分重申中國建築符合“適用、堅固、美觀”三原則。第三部分進一步拓展了她《特徵》一文中的總結。她在原來的“屋頂、斗栱、色彩、臺基、平面”五項特徵上,又增加了兩項:專門論述木框架的“構架”,以及《特徵》中已經提到的中國建築尚待改進的一些弱點,在這裡併入“工程”。還有一個明顯變化是,林在論述每一個共時性特徵時,都加入初步的歷時性歷史演變描述。這體現了隨著營造學社頻繁進行田野調查,取得越來越多的實物史料,林的理論框架正在迅速充實起來。比如,在講述斗栱時,林透過一張比較圖,展示出一個清晰的遼宋元明清斗栱發展軌跡:“由大而小;由簡而繁;由雄壯而纖巧;由結構的而裝飾的;由真結構的而成假刻的部分如昂部;分佈由疏朗而繁密(圖6、圖7)。”44↑米↑花↑書↑庫↑ ;__
1935年林徽因、梁思成合寫的《平郊建築雜錄(續)》中,再次陳述了關於斗栱的觀點。這時他們已經完成了河北、山西、山東等地的一系列田野調查,語氣變得更加堅定:
建築各部構材,在中國建築中佔位置最重要的,莫過於斗栱。斗栱演變的沿革,差不多就可以說是中國建築結構法演變史。在看多了的人,差不多隻須一看斗栱,對一座建築物的年代,便有七八分把握。建築物之用斗栱,據我們所知道的,是由簡而繁45
總之,1932—1935年,梁思成、林徽因和劉敦楨的一系列論文表明,在他們大規模展開古建築遺物調查之前和早期,就已經從理論上為中國古建築構築起一個異常完整、近乎封閉的觀念體系。他們強烈的民族主義情感促使他們在建築專業上產生了一種文化期待:遵循“結構理性主義”原則,中國古典建築有可能實現向中國現代建築的轉化。正是這種文化期待,推動著他們以“結構理性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