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清作戰,以“培養鍛鍊”出一批合格計程車官。然後再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擴軍,完成全旅編制的時間定在1627年。
《外籍軍團組織與軍事條例》規定:
一。華美國內在押的被剝奪國民定居權的罪犯,以及非華美國籍的成年男子都可自願申請加入,並擇優錄取。
二,所有士兵及其家屬子女都自動成為勞務簽證身份。
三,兵役合同分5年和10年兩種,退役時均能獲得退役獎金。5年退役有資格選擇正式定居權,10年退役有資格選擇永久定居權。
四,兵役合同期間,成為尉級軍官的自動轉為正式定居權,成為校級軍官的則轉為永久定居權。
五,兵役合同期間,士兵薪資將略高於現役國防軍,戰時津貼與國防軍同等待遇;兵役合同期陣亡的,其家屬子女可轉為正式定居權。作戰表現連續獲得三次優異評價的,可以獲得士官或軍官晉升資格。
六,兵役合同期間,違反軍事條例按國內軍法處置。累計記錄達到三次者,給予解除合同,並按雙倍退役金賠償。無償還能力者,按合同年限的雙倍時間強制勞役。
七,無論任何時候,士兵必須無條件效忠於軍團;無論發出任何戰鬥命令,士兵必須無條件服從。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拋棄受傷或陣亡的戰友;無論何時,都不得主動投降。
九,除所在部隊營級以上主官問詢,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