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到底是不是“不敗而敗”,學界一直爭論不休。
不如來看看條約原文。條約第一款和第二款,說的是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具體來說,就是規定越南境內的事情比如叛亂什麼的,由法國自行弭亂安撫。中國境內的匪黨等事情,由中國設法解決,不要弄到越南來。至於那些在越南的中國僑民,改由法國保護,一視同仁。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說,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不管是已定的還是續立的,都請中國不要干涉,至於今後中越往來,也不要有礙中國的威望和體面。
這兩款的意思就是,越南以後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國來保護,清廷不必插手。反正大清帝國在越南也沒有行使過什麼實質性的權利,現在又無力承擔義務,天朝的面子問題都是虛的,設法保全就是。至於第一款的後面規定,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條約。
《中法新約》,不算成功的成功(3)
第三款提出要勘測界址,劃定中越國界。說句題外話,中國古代不存在什麼具體的國界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世界以中國為中心,不用劃界。但是,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興起後,敲定雙方的邊界成為國際通常做法,劃界也是遲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講的是對中越老百姓往來兩國的邊境管理,比如發放護照之類的,這些也是歐洲人搞的新鮮玩意,也算是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了。
第五款說的是通商問題。中國與越南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的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也可與法國商議,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是對第五款的補充,商定以後具體討論關於通商的章程和稅收等問題,這就是後來簽訂的《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續議商務專約》。
上面這兩款,原來的觀點認為是侵犯了中國的權益,說是法國人打通了侵入中國西南的門戶,被罵得很厲害。但以現在的觀點看來,這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通商條款,從條約內容上來看,雙方都是平等的,談不上誰侵犯誰的問題。看來,教科書的老調子有點跟不上時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關於修建鐵路的,法國將在越南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勸助。”但特別說明的是,“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從這條來看,也看不出有什麼不平等的,法國人已經特別說明,中國修建鐵路可以考慮和法國多合作,但沒有規定這是法國獨享的權利。事實上,戰後中法兩國和好如初,後來北洋艦隊的船塢工程,和馬尾港一樣,還是請的法國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約定通商條款和將來的章程十年為期,期滿可續修。這也是當時的國際慣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國撤兵的規定,規定條約彼此畫押後,法軍立即退出基隆,併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臺灣、澎湖全行退盡。第十款是關於雙方換約的,不提。
條約就是這樣。
最大的爭議,莫過於關於越南的保護問題,正如從中調停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所說,“中法爭端是解決了,條件是所能希望中最易行的,簡單地說,就是承認現狀,這真是:‘誰能搶就搶,誰能搶到就算他的!’”
但是,筆者認為,關於越南淪為保護國,其主要責任不在清政府,而在越南阮氏王朝,退一萬步來說,那也是實力問題,無可奈何的事情。據說,在李鴻章和福祿諾於1884年5月簽訂了《中法簡明和約》後不久,越南阮氏王朝就在法國人的指使下,將清政府頒發的玉璽、封冊等當眾焚燬,公開宣佈斷絕和中國的藩屬關係,接受法國的保護。
越南阮氏王朝公開投降法國的舉動,事實上讓中國軍隊援越抗法失去了基本前提和理論依據。而且,這對後面的戰局也有重大影響。清軍取得勝利的鎮南關等地,都靠近中越邊境,後勤保障和補給相對容易,而且得到了當地人民的支援,但如果深入越南中部和南部,沒有越方的支援,情況就很難預料了。
當時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