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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應,都與產生它的那個環境對應。“如果說我看得遠一些,那不過是因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牛頓自己也這麼說。

進而,不僅僅是令人矚目的事件是產生它的那個環境的結果,其他所有的事件都是如此。當一個普通的符號“:)”被任意打出來時,導致這個符號出現於紙張之上的原因決不僅僅是電腦和印表機,以及背後的辦公軟體、相關研發人員和IT企業。一個七十歲的老人顯然很難是這個符號的作者,而這個符號的作者顯然也不會僅僅只是一個年輕人那麼簡單,他還是一個需要文化基礎和適當環境以習得如何使用該符號的人。可以認為真正的作者其實是對應於“:)”的具備了產生“:)”的一切條件的當代社會,甚至是整個人類文明,甚至是導致人類文明的全部自然史。

因此當一個人因為欺詐而受害時,真正的原因決不僅是單純的欺詐,而是具備欺詐故意和欺詐能力的人對不具備足夠防範能力的人的原因複雜的事件;而更深的原因則可以認為是相應的社會誠信缺失、唯利是圖、道德標準下降;再深的原因可能是處於社會轉型時期高速發展階段的混亂導致,而這種轉型時期的高速成長又是內部改革和合適的外部環境造成。對於從屋簷上落下的水滴,簡單的原因是重力作用,但更主要的原因則是提供了這種程度的重力的地球以及可以因為重力而下落的水滴(如果是一粒花粉則不會滴落,如果在月球上也不會這樣的滴落,如果沒有空氣的阻礙水珠也不會以水滴的形狀而是球狀下落)。

總而言之,是結果參與構成的身處其中的所有因素組成了原因,而通常認為的原因不過是最未端敏感最明顯的組成原因的無數因素中的極微小部分而已。

至此,因果關係其實是由所有部分參與的整體的變化導致作為整體一分子的某一部分的變化的過程。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在更廣闊然而更具決定意義的原因體系中微不足道,而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中的結果本身就從屬於更廣闊的原因體系。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中的原因與結果在更廣闊的因果關係*同成為由無限部分組成的整體變化的一個參與部分,只是各自從屬的整體不相同而已。

為了方便說明,姑且將原因設為點a,將結果設為點b,將原因所在的整體設為直線 A,將結果所在的整體設為直線B,A和B因此可以分別代表原因a開始時和結果b完成時的瞬間整體狀態。如圖所示:

a和b分別只是A和B上極為平常且微小的一部分。在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中,人們完全忽略了a和b所處的各自整體,而將二者作為單獨的變化因素來考察,進而得出a、b間的關係是因果關係(如虛線l所示)。但是如圖所示,在導致b出現的變化過程中,參與變化的不僅僅是a,而是a所在的整體的全部因素,當導致b出現的變化過程完成時,由A向B的轉變過程也同時完成。並且要特別注意的是:是由A向B的整體的變化導致作為B的一個因素的b的出現,而非是因素a導致因素b出現。

通常意義上的原因因為不包括其他因素而幾乎與結果毫無關係。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也因此幾乎完全喪失成立的邏輯基礎。

不僅如此,通常意義上的原因與結果不僅是幾乎毫無關係,而是純粹無關。a和b都只是某個整體狀態(A或B)的一個點,而A和B又都是無目的無方向無來源無終結的變化體系的一瞬間。在整體參與幷包涵一切的變化中,與其說有決定者,不如說只有被決定者。在必然性的體系中,a的存在是必然的,b的存在同樣是必然的,A和B作為兩種不同瞬間的總體狀態也是必然的。在必然性體系中,b的出現不需要尋找外界的原因,因為全部的外界、全部的歷史、包括b本身的全部的存在都是原因。a也是處在同樣的局面中。在一個不斷變化的包含一切時空的整體裡,參與構成整體的任一個因素都在時刻變化著,在每一個時刻都作為決定者同時作為被決定者參與變化。雙重的對立的身份導致作為決定者和被決定者的二重身份的相互湮滅。只有必然的變化。這樣的變化並非沒有原因,而是不需要原因去解釋。是真正的純粹的不需要。

因而可以用來表示a和b的關係的決非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因為通常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其實是不存在的。我們當然可以沿用因果關係去說明事物、解釋現象,但是這就如同我們在日心說提出幾百年後,仍然習慣說“太陽從地平線上升起”一樣。謬誤始終不妨礙日常的生活,它只妨礙求知的心靈。對於後者,所謂的因果將不復存在,通常意義上的原因與結果關係也只能以在先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