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18部分

製圖志”(第七款)。

4、日得在朝鮮指定的港口派駐領事,日本人在朝鮮犯罪,“皆歸日本官審”(第八、十款)。

《江華島條約》是個極其不平等的條約,在國際條約中是少有的。在這些諸多條款中,第一條最重要;該條款的要害是,在自主、平等的幌子下,否定中國與朝鮮間的傳統關係,確立日本在政治上對朝鮮的獨佔權。此外,《條約》規定朝鮮單方面向日本開放通商口岸,准許日本在約開口岸建立帶有租界性質的居留地,而日本方面不承擔任何義務;日本人可以任意在朝鮮沿海測量的規定,賦予了日本自由進入朝鮮海港、要塞的特權,朝鮮從此完全喪失了領海權,使整個朝鮮半島置於日本海軍的威脅之下;日本單方面在朝鮮指定口岸有權派駐領事和享有領事裁判權,是日本在朝鮮擁有治外法權的特權,這是朝鮮喪失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因此,以《江華島條約》為起點,朝鮮開始淪為日本的半殖民地,並最終被其兼併。

對於《江華條約》最值得注意的第一條,當時清朝統治者完全沒有意識到箇中含意,當英使威德將條款送知中國政府,而日本也將《江華島條約》抄送大清總署時,總署未向日本抗議,禮部亦未能詰問朝鮮。因為按照傳統的觀念,只要朝鮮承認中國為宗主國,第三國的承認與否是無關重要的。並且這時候,朝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