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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黃震《黃氏日鈔》)。

這話卻有毛病,所謂故智,無非前人運用過的智慧,沒有別人使過後人再使就不夠奇的道理,甚至,屢用屢新,或許才是更智慧也未可知。譬如前人的戰例,後人往往仿效,對方如果知道,那是真正的險中求勝,或者叫活學活用,立竿見影;對方如果不知道,那隻好怪自己連知道分子的資格都不夠,趁早回家惡補常識才是。世界上果然沒有兩次可以趟過的同樣河流,所以故智的運用,起碼在哲學意義上,並沒有什麼破綻。

而所謂事先預設計謀不使皇上受窘,更是不得要領。雖然老話裡一向有不戰而屈人之兵的說法,但那不僅需要小陳這樣的策劃人具有大智慧,也得看具有裁奪權力有資格最後下決心的皇上之接受水準。國姓郎中不是沒有提醒過皇上,但立馬被丟進大牢,小陳不是呆瓜,不觸黴頭當然是明哲保身的正經。而事到臨頭,再救皇上於水火,看得見,摸得著,皇上再缺水準,也得說這是明擺著的功勞。再說,設若當初他和國姓郎中一股腦兒踅到牢房就伴,皇上後來的危困又靠誰來破解?當然,高皇帝不是真缺水準的人,白登逃得性命,回來不但放了國姓郎中,當時看賞二千戶,封關內侯,還坦然承認錯誤,砍了前邊那十來茬誘導皇上犯錯誤的使者。

詭計達人(2)

另外的閒人則取法別樣的隻眼:

按韓王信、夏侯嬰、匈奴等傳,則漢之所以動閼氏解圍者,止於重賂而已,烏有所謂奇秘之計哉?史公造為此言,遂使桓譚、應劭意測以美女動之,不惟鄙陋可羞,亦誣陳平甚矣。 梁玉繩《史記志疑》

該說這樣的說法,動用了所謂本證,也即用《史記》來證《史記》。且看本證的詳情。韓王信的列傳裡是這樣說的:

上出白登,匈奴騎圍上,上乃使人厚遺閼氏。閼氏乃說冒頓曰:“今得漢地,猶不能居,且兩主不相厄。”居七日,胡騎稍引去。

夏侯嬰列傳裡的記載也是類似:

追北至平城,為胡所圍,七日不得通。高帝使使厚遺閼氏,冒頓開圍一角。

《匈奴列傳》則曰:

高帝自將兵往擊之。會冬大寒雨雪,卒之墮指者十二三,於是冒頓詳敗走,誘漢兵。漢兵逐擊冒頓,冒頓匿其精兵,見其羸弱,於是漢悉兵,多步兵,三十二萬,北逐之。高帝先至平城,步兵未盡到,冒頓縱精兵四十萬騎圍高帝於白登,七日,漢兵中外不得相救餉。……高帝乃使使間厚遺閼氏,閼氏乃謂冒頓曰:“兩主不相困。今得漢地,而單于終非能居之也。且漢王亦有神,單于察之。”冒頓與韓王信之將王黃、趙利期,而黃、利兵又不來,疑其與漢有謀,亦取閼氏之言,乃解圍之一角。

匯合三處敘述,不難發現梁氏本證的遊離,三處於閼氏原都一致是說厚遺,梁氏卻說成重賂,悄悄的偷換了概念。因為賂的含義如果侷限在送人錢財的話,遺則是寬泛意義上的給予饋遺,並不僅僅限於錢財。也就是說,透過本證看來,桓譚應劭的臆測,在闡釋學角度,反倒的確存在可能的空間,而梁氏閒人的否定,則顯得有些輕率。

至於以為動用了美女的威脅就算是鄙陋可羞,乃至是對陳平過分之誣,就更加的可笑了。美色未必不是賄賂的元素,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作為對單于的意向性賄賂,起碼不輸於錢財什麼,不知道為何偏要一竿子敲死不可。金銀珠寶之類的財產性利益和提供性服務之類的非財產性利益,即便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賄賂內容的明文標準衡量,也無一不符合所謂的不正當好處。子女玉帛從來就是強人打劫的主營專案,行賄也不過就是免去了撕擄的主動貢獻而已,滿足的依然是打劫的慾望。

政治的花樣,無非就是敲擊人性的弱點,無所謂高下,運用賄賂以及性賄賂,只要達到了賄賂的目的,解決了軍國大事,回去還不都是可以下賬到諸如國務機要費之類的花色名目裡面。既然能夠拯皇上於危難之際,便不可以輕易將賄賂以及性賄賂屏除在奇計之外。如果說這樣就有什麼鄙陋可羞的,那也首先應該聲討受與的一方才是,不幹小陳什麼事,更和誣什麼的搭不上界。

大凡這些閒人書生,長於紙頭上的擺弄,好為大言,喜談軍國大事,卻又往往不得要領,正所謂理論巨人行動矮子也。

當然,桓譚應劭的臆測,推量模擬的未必是小陳原生態的計謀,正所謂國家大事秘不可聞,細節是不方便糾纏的,言之鑿鑿更是有欠妥帖,但兩人的基本思路總歸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