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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了《中央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等七部法律。

在《組織法》、《選舉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詳細闡述了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方式,這對於恢復和加強被“文化大革命”摧毀的我國政權機構、人民當代作主的國體制度是相當重要的。而“文革”十年靠“打、砸、搶”、“造反有理”的搶班奪權無政府主義狀態也一去不復返了。

刑法中明確規定保護私人所擁有的一切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資料,以及依法個人,家庭所有或所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樹等生產資料。

刑法中還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嚴禁聚眾打、砸、搶,嚴禁非法拘禁、誣告陷害,對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春天來了,春天來了,我看到這裡不禁替全國的老百姓拍額相慶。

這幾部法律出臺的重大意義沒經過那個時代的人是絕對領會不到的,特別是八0後的年些人,他們理所認為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人身權利更是要得到首先的保障,至於肖像權、言論自由權那也都是基本保障,看來有必要在這裡給他們補點歷史知識(不敢說是補課,咱沒那水平,互相切磋),在五、六十年代起,特別是六十年代“文革”起的十年中,林彪、“四人幫”一夥所造成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不誇張的說中國已到了亡國的邊緣,國民經濟一片癱瘓,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整個被砸爛,學生不上課搞串聯,工人不開工搞武鬥,解放軍不練兵搞支“左”,砸爛公檢法,黨委靠邊站,老幹部是走資派下臺,知識分子是臭老九打到;打、砸、搶的不學無術的造反派橫行天下,農民老百姓一邊種地,一邊搖頭:不是咱不明白,而是這世界變得怪。在這種情況下哪有你的人權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權?國家主席在任就被造反派拉出批鬥直到死亡,多少老元帥,老將軍(那可都是扛槍帶兵的)時刻提心吊膽,隨時準備接受“小將”們的批鬥、再教育,那都是傷筋痛骨“觸及靈魂”的再教育,有幾位元帥、將軍就是含冤倒在了這些“教育”之下。

國家主席、元帥、將軍們命運都是如此,村裡的平頭老百姓就更慘了,家裡餵了點雞、豬、羊的,咱給你“割資本主義尾巴”,搶光、殺光;溝溝畔畔種了幾棵樹的,砍光、燒光;你敢口出怨言,稍加反抗,不用公社的人說話,大隊支書,民兵連長就有這權,一聲令下:基幹民兵,把他捆起來送學習班。那時候各大隊都有基幹農民,出於備戰需要,全都是荷槍實彈,公社、大隊都有學習班,不聽話的抓起來送到學習班,那可不是給你本《毛選》讓你學習,一繩子吊起來,沾水麻繩、木棍、大頭鞋(所謂翻毛皮鞋)幫你進行觸及皮肉的“靈魂深入鬧革命”,當時相當一部分人就死在了這種學習班裡,死個人也沒關係,通知家人來領,自絕於人民、自絕於革命,帶著一顆死不改悔的花剛巖腦袋去見他的老祖宗了。家屬日後還要受到不時的牽連,替死人接受批判,當時大隊支書、民兵連長可是能掌握一個的生死命運的。九十年代流行一句話:別拿村幹部不當乾糧,要擱在當時,老百姓才是乾糧,誰想吃就吃。

至於民主問題,在我國還有些歷史原因,舊中國直接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脫胎而來,封建專制主義、官僚主義,家長作風等封建意識、倫理道德觀念影響嚴重,長期以來不少人把民主看作是作風問題,甚至看作點綴(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還有不少這種現象),以“人治”代替“法治”,把個人的意志強加到一切法律之上,只要集中,不要民主,把整個社會搞得毫無秩序可言。

這次出臺的七個法律,雖然只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律建設的開始,但標誌著社會的一切已納入良性發展軌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從根本上把“人治”轉向“法治”。雖然這七部法律除“中外合資法”外均在八0年一日一日施行。

看到這裡,我不禁得意忘形,哼出一首當時尚不存在的歌:“一九七九年,那是一個春天……”

正文 18。 好貴的雞食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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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那老百姓啊,今個兒真高興!咱們的老百姓,今個兒真高興”,我哼著歌,馱著行李捲,回到家裡還不到下午三點。

尚未從喜悅的興奮中平息下來的我扔下行李捲,不顧爹媽的再三攔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