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度的神情依然平靜,實際上,在一個月前,他幾乎是倉皇失措的逃出了鄉間,若非是說著一口湖南話,幾度差點被誤以為是調查員而被打死。而現在,作為法官,他必須要拋棄這些情緒,以中立的立場去審理案件,面對騰田越的提醒,他全是一副不以為意的模樣。
“我們必須要記住一點,是非公理自在人心!我想,這才是陪審團制度的最大特點,陪審團制度的設計,強調整個審理過程是完全由專業的律師按規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規的法官控制“公平審理過程”。當該擺出來的所有合法證據,都已經擺在大家面前,雙方律師該說的都已經說了之後,然後按照法律有關判定的指示去合議出一個一致的判斷。這個制度的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經足以判斷。如果證據是矛盾的,有疑問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經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爭議的,法律也規定審判將宣告失敗。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度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這才是東北選擇陪審團制度的初衷,而對於楊度而言,他所需要的就是透過接下來的審理,讓他的同鄉們明白,法律的尊嚴,明白法律的意義,當然同樣也懂得公權威的權威性。
“為什麼人們會產生“法不責眾”的思想意識呢?這裡的“眾”又是指什麼呢?在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誰違反法律,法律就懲治誰;有多少人違反法律,法律就懲治多少人。參與違法的人數多決不能成為逃避法律懲罰的藉口!恰恰相反,由於參與違法的人數多,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必定更嚴重,形成的社會惡劣影響必定更廣泛,所以參與的人數越多,法律就越應當從重懲治違法者!也就是說,參與違法的人數多,不僅不能成為逃避法律懲治的藉口,反而應當成為法律從重懲治違法者的理由!”
在法庭上,聽著律師在那裡作結案陣詞,幾經篩選後,作為陪審團成員之一的許世良,整個人都陷入沉思之中,對於正在接受審判的陳世紀等人,他並不認識,但卻也不算陌生,因為兩人都同處一縣,這陳世紀十五年前就取得了舉人功名,若非是“壬辰之變”導致選官皆出地方,恐怕他早已考入進士,入朝為官了,而現在,他卻是作為殺人嫌疑犯,被檢察官以謀殺罪起訴,一但罪名成立的話,就會被處以死刑。
“但是在中國,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還只是寫在法律的文字上,這一點,所有人非常清楚,這並不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所以不管是違法者、執法者、旁觀者以及評論者,如果遇到參與違法人數較多的情形,都很容易自然而然的冒出這麼一種思想意識,那就是“法不責眾”。於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一切從寬處理了。幾乎沒有人認為那是在褻瀆法律的尊嚴,也沒有人認為那是在背叛法治的精神,更沒有人認為那是在重蹈滿清****的覆轍!”
曾幾何時,當意識到自己和身邊的陪審團成員將去決定陳世紀等人的生殺大權時,許世良的心底有一個聲的迴響著——我們可以宣佈“罪名不成立”。
如果那樣話,陳世紀等人就不會死,甚至就連同朝廷也不會拿他們怎麼著,因為這是朝廷的法度所在。但經過了十二天的審判之後,一個個證人的出席,面對一句句證言,面對陳世紀等人煽動民變的私心,許世良的心底充滿了猶豫。
到底應該怎麼辦?
“……尊敬的陪審團,但在這裡,我需要提醒諸位的一點,也許你們也曾聽說過陳世紀以及諸被告,也許鄉情的顧慮使得你們充滿了猶豫,但作為陪審員根據現有證據做出裁決是你們的權力,而你們今天將要做出的決定,將直接影響到未來的判決,今天,當你們接受了被告律師以“法不責眾”為由,對法律的踐踏時,那麼無疑,也就接受了法律的不平,當你們以及普羅大眾需要法律保護時,被踐踏的法律是無法提供保護的,依如滿清奴役時一般,正因如此現代法治社會決不能容許“法不責眾”的潛規則存在,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必須是:“誰違反法律,法律就懲罰誰;有多少人違反法律,法律就懲罰多少人”!也就是說,現代法治社會的規則是:“法必責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應該選擇什麼?
在這一瞬間,許世良猶豫了,他看著身邊的陪審員們,他們同樣也在猶豫著,是情,亦或是法?(未完待續。)
第347章 未來的選擇(為新書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