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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部分

西忍氣吞聲,一句話不說,明哲保身,甚至對於周圍的環境逐漸習慣了,習以為常了;二是浮誇,律師對當事人說他認識法院的人,這案子交給他沒問題,可以包打官司,跟當事人說起話來口氣很大、信心十足,如果不注意這一點就最容易產生浮誇,浮誇的進一步就是產生虛假甚至欺騙。

律師作為社會權利與法律正義的代表,無疑應當是誠信的表率。但實際上,我國的律師行業近幾年來卻正在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越來越多風光無限、卓爾不群的知名律師,在炫目的光環悄然隱退、神秘的面紗赫然揭開之後,諸多的黑洞亦隨之浮出水面,不講誠信、違規競爭、偷漏稅款、肆意欺詐、妨礙作證等等,諸如此類,其成名歷程、發家歷史、財富源泉、道德品質等在誠信原則的嚴峻拷問之下變得體無完膚。進入上個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國資所、合作所、合夥所三足鼎立局面的形成,律師行業幾乎一度陷入盲目無序、急功近利的泡沫發展狀態,這也無奈地折射出律師行業管理與自律的尷尬現狀。

大律師頻頻落馬,有人甚至預言,繼銀行行長和海關關長之後,律師也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可是,仍然有很多律師置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法律神聖尊嚴於不顧,把法律變成了他們聚斂錢財魚肉百姓甚至敲詐勒索的工具。

“我早就知道林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