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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革命前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就決定了的。革命前,復興黨地區領導為成立這一陣線曾同各愛國主義力量進行聯絡,但他們採取不負責任的消極態度。7月17日革命爆發後,復興黨領導再次作了一切努力,但遺憾的是這些力量仍然採取消極的態度……”

那麼伊拉克共產黨為什麼拒絕參加這一陣線呢?不外乎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心理的因素,多年來兩個政黨在政治舞臺上的政治關係一直不好;二是意識形態的因素;三是估計錯誤,認為伊拉克革命只不過是小資產階級某些階層發動的一次“政變”,就像在第三世界和阿拉伯國家所發生的那樣,很快就會失去熱情,落得不可收拾、一事無成的下場;第四是組織方面的因素,伊拉克共產黨曾遭受內部分裂的影響,尚未恢復元氣,就像阿拉伯國家所有共產黨運動那樣;最後一個因素,也許是最重要的因素,這就是陣線領導權之爭。從一開始,共產黨就對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在陣線內擔任主要領導採取鄙視的態度,要求各政黨在陣線領導權方面實現平等,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當然是不會接受共產黨提出的這一要求的。

1970年5月,薩達姆在一次討論會上斬釘截鐵地說:“革命既然發生就必定會存在下去;只要存在下去,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就是這一革命的領導,非他莫屬。我們呼籲愛國主義力量的聯合,並不意味著放棄我們對群眾組織和政府機構的領導作用。我們不是為執政而執政,而是為了貫徹復興黨的綱領……要求我們離開對革命和政府機構的領導崗位是痴心妄想……”

但伊拉克共產黨一直堅持領導權“均等”的原則,或組成“各方均等的陣線”。

1970年,伊拉克共產黨召開第二屆代表大會,老調重彈。

1971年11月,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頒佈《全國行動憲章》,談到了組成這一陣線的必要性以及在全國進步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力量之間實現聯合的主張,認為這一主張是“原則性的,戰略性的”。憲章還介紹了伊拉克革命在復興黨領導下所取得的成就,例如,肅清了伊拉克國內的間諜網,對磷、石油工業專案的投資,頒佈1970年第151號農業改革法,1970年第151號勞動法,就業、社會保險法,透過和平、民主手段解決庫爾德問題,制訂伊拉克歷史上第一個目標宏偉的五年發展計劃等。

1972年2月,薩達姆率黨政代表團訪問蘇聯,之後蘇聯柯西金總理訪問伊拉克,於1972年4月蘇聯同伊拉克簽署了友好合作條約。柯西金訪問伊拉克期間,還同伊拉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成員進行了會晤,“兩個兄弟黨”交換了意見。伊拉克共產黨對伊蘇友好合作條約發表宣告說:“伊拉克共產黨對伊蘇條約表示熱烈的歡迎,它一直關注著伊拉克和蘇聯之間關係的發展,尤其是伊拉克黨政代表團訪問蘇聯以後,今天兩國終於成功地簽署了這一條約。我們伊拉克共產黨對這一歷史性的步驟給予積極的評價,並宣佈將毫無保留地、不遺餘力地同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進行合作,以便讓伊蘇友好的旗幟高高飄揚……”

伊拉克共產黨宣佈這一立場後,復興黨領導要求它加入內閣,並給它兩個部長席位。伊拉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這個問題,決定採取積極的態度,派中央委員阿米爾·阿卜杜拉和穆克拉姆·塔利巴尼入閣。

1973年7月17日,復興黨和共產黨的代表舉行了一系列會晤後,宣佈了兩黨的聯合宣告,復興黨地區書記艾哈邁德·哈桑·貝克爾和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阿齊茲·穆罕默德在聯合宣告上籤了字。共產黨在聯合宣告中公開承認了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在全國聯合陣線及其機構中的特殊領導地位,承認復興黨是國家政權的領導者。聯合宣告還明確規定除革命的領導政黨外,其他政黨不允許在武裝部隊內進行黨派活動,以保證武裝部隊的統一。

很顯然,全國聯合陣線的原則性目標和戰略構想並沒有離開薩達姆·侯賽因的思想。

但伊拉克共產黨在1978年3月召開的中央全會後發表的政治報告中,對阿拉伯社會主義復興黨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提出了一些違反全國聯合陣線行動憲章精神的新的要求。

這些要求是:要求1978年成為結束過渡時期的一年,在政治自由、廣泛發動群眾的基礎上為議會選舉進行準備;要求陣線在頒佈重要決定前進行討論;要求取消黨對責任負有義務的條件。

這實際上是共產黨對在陣線各委員會和最高領導機構中進行心平氣和地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