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還不自責或賠償損失,尚且發出通告,以後候鹽只有原納糧人之子孫才算合法,沒有再嫁之寡妻也可以算數,至於妾或者叔伯侄子等近親一律不許。 變更程式的辦法首先就訂出〃存積鹽〃與〃常股鹽〃的區別。其邏輯則是國家有非常的景況不能預料,食鹽的收入為國家的根本,〃讓我們抽出一部分作為儲備吧〃!可是剛一立法,存積鹽也拿出來賣,因為所謂存積無拖欠,所以受歡迎,一時暢銷。可是常股鹽只有原額80%,以前納糧候鹽的鹽商候得更久了。1449年明軍在土木堡和蒙古人作戰失敗,皇帝被俘虜,軍隊需要補給的情形愈嚴重,於是將存積與常股的比例從20%至80%,提升到60%至40%。此亦即是政府賴債,違背合同,不付利息。日子一久,存積鹽的拖欠也和常股鹽一般無二。 鹽價高則私鹽盛行。原來的灶戶要不是逃亡,就是少報人口,片面地製鹽私販。總之就是政府失去控制,收入短缺,無儲存之鹽對付應支鹽的商人。補救的辦法乃是所謂〃工本鹽〃。理論上各鹽丁額外加工,在繳納政府的數量外另外煎制之數,要商人除了繳納邊防軍糧草之外,再多出工本向灶丁購買,其實各灶丁所繳已遠低於初年3200斤之數。這樣的安排,無非是將他們所制私鹽公賣,政府也仍從中取利。到了這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