嗽�1941年太平洋戰爭發動後曾命令、授權及准許每一戰場之海陸總司令、陸軍省官員、戰區或佔領區內戰俘及平民集中營管理人員、日本軍事和民事警察以及他們的下屬,從事對同盟國的部隊、戰俘及平民作出違反國際條約與國際法所規定的種種暴行。
關於中國方面,此項犯罪應自1931年瀋陽事變算起;被告除上列各人外,尚有荒木、橋本、平沼、廣田、松井、松岡及南七名。
10。第五十五項罪狀——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賀屋、木戶、木村、小磯、武藤、永野、岡、大島、佐藤、重光、島田、鈴木、東鄉、東條、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戰爭發動後曾對大量被拘的盟軍俘虜及平民故意藐視國際條約及戰爭法規之規定,不採取他們職務上所應採取之措施,以確保這些條約和法規之被遵守,因而犯有違反戰爭法罪行。關於中國方面,此項犯罪應自1931年瀋陽事變算起;被告除上述各人外,尚有荒木、橋本、平沼、廣田、松井、松岡及南七名。
必須再度指出:雖然法庭在審訊時,甚至剛一開始便對起訴書中所羅列的罪狀專案之龐雜、繁瑣和不嚴謹具有反感,並有意要把它們壓縮一下以保證審訊的順利進行,但是壓縮成為十項的決定卻是在最後判決書中才宣佈的。在判決書中,法庭對於那被淘汰的四十五項罪狀都作了交代,說明了它們之所以被淘汰的理由。為了避免傷害檢察處的尊嚴,法庭的說明都是以非常慎重緩和的語調作出的。它並未直接指責起訴書控訴專案的龐雜繁瑣,或明言其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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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訊程序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程式是相當複雜、繁瑣的。審訊之所以曠日持久,審訊程式的複雜繁瑣不能不說是重要原因之一。
關於法庭審訊程式的內容,除法庭憲章中有些基本的規定以外,法庭自己制定的“程式規則”中還有許多補充的規定。
憲章第十五條,標題為“審訊程式之進行”,其規定如下:“審訊將循以下程式進行:
(甲)起訴書應於開庭時予以宣讀,除非全體被告皆主張放棄聽取此項宣讀。按照遠東法庭為補充憲章而自行制定的“程式規則”第一條(甲)項的規定,起訴書副本應於庭上公開宣讀的十四天以前送達各被告,副本並應譯成被告所瞭解之文字(即日本文)。
(乙)法庭將訊問每一被告是否承認本人“有罪”,抑或“無罪”。
(丙)檢察官與每一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均得對本案作一簡括之開始陳述。
(丁)檢察官及被告辯護雙方均可各自提出證據;但證據之是否被採納應由法庭決定之。
(戊)檢察官及每一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均可詰問任何證人及任何提供證據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辯護人者,僅由其辯護人代表)可向法庭陳述意見。
(庚)檢察官可向法庭陳述意見。
(辛)法庭將作出判決及科刑,並宣佈之。
——依照憲章這一條的規定,審訊進行從起訴書宣讀起至判決書宣佈止是分為上述八個步驟的。
遠東國際法庭在實際審訊中大體上都是依照憲章規定的步驟進行的,但在細節上也略有變通。它的全部審訊的實際過程是由下列各階段構成的:
(一)檢察方面宣讀起訴書。
(二)法庭訊問每一被告是否承認自己有罪。這個步驟在英美法系中稱為“arraignment”(控告,責問),是刑事訴訟案中一個最初而且最重要的步驟。在被告聽取檢察官宣讀起訴書之後,法庭將問他是否認罪。倘使他答以“認罪”或“有罪”(guilty),那他便算是放棄辯護的權利。此時法庭便可中止訴訟程式,而依照起訴書所舉的罪狀徑行判決。倘使他答以“不認罪”或“無罪”(not guilty),則訴訟可照正常程式按步進行。在遠東法庭受審的所有二十八名被告,當時全都是以“不認罪”或“無罪”作答的。
(三)檢察長致“始訟詞”。“始訴詞”英文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稱之為“劈頭陳述”。在始訴詞中,檢察官就起訴主旨及要點作一概括式的引言說明。
(四)檢察方面提出證據(證件、證人)。
這是一個冗長、繁瑣的階段,曾耗時六個月有餘。檢方證據分為若干部分提出。在每部分提出之前,先由一個陪席或助理檢察官作一總的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