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決定繼續保留“與部長對話”、“行政部門問題舉報”等欄目,直至“公務員組織的最高決策者是民眾”的道理被廣為人知、韓國公務員組織與發達國家的公務員組織或世界優秀企業相比,成為更親切、廉潔、具有競爭力的組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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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散漫的警察紀律
《警察公務員服務規則》中規定了如下條款:
“警察必須遵守法令、服從上級命令,敬重上司、信任下屬、遵守紀律。警察的職責是法律秩序的守護者和執行者,所以身為警察不得做出脫離法令規定範圍的越權行為。”
警察的基本任務是維護國民的合法權利及自由、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所以其職務被賦予特殊權利。但是,這種權利一但被濫用將會嚴重侵害國民的合法權益。
作為交通法規管制者的交通警察以身試法、粗暴執法的事例,在“與部長對話”欄目中就出現過許多次。
N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職員,他在上班時間發現一輛警車公然闖入公交車道,立即發文對此進行了譴責:
“我每天早晨都會乘坐公交車去上班。今天,當公交車透過楊花大橋時,我透過視窗發現一輛黑色轎車正向前方行駛,我當時猜測這也許是某位高官的專車。果然,在車的後排座位上一名警察正在看報紙,而前座則是他的助理。我認為高階警官的車輛應該不會闖入公交車道,即使司機無意間違反了交通法規,也一定會得到官員的責備。但事情卻並非如此,該轎車還是無視交通法規,肆意駛入公交車道。警察應該為廣大市民做出表率,以身作則,遵紀守法,而這位高階警官卻知法犯法,這令我為自己身為一名韓國國民而羞愧、臉紅。高階官員便可以違反法規的意識,不是隻在落後國家才會存在嗎?希望部長敦促警察改正這些不良行為。”
對我們來說這無疑是極為嚴厲的批評。恰逢當日中午,“全國地方警察廳交通科長會議”在部長室召開。會議上,我刻意將此事公佈於眾,嚴厲指責他們作為交通法規執行者,不能以身作則,反而知法犯法。
事後,透過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得知,那位違反交通規則的官員是首爾警察廳的一名官員,他因擔心在11點召開的會議中遲到,才駛進楊花大橋的公交車道上。最後,行政自治部按規定對其駕駛員開具罰單並向該幹部提出警告的決定,同時向全國各警察廳下達“警車必須遵守交通法規”的命令。
在大田一家研究院工作的某研究員,則指出部分警察存在的如下問題:
“在忠清北道中部高速公路上,忠清北道警察廳的巡邏警車攔住了我的車,其中一名警察指責我超速駕駛。我馬上對此進行反駁,因為我一直將車速保持在時速110公里。因此,我要求他們拿出我超速駕駛的證據,該警察聲稱無法提供證據,只是毫無理由地認定我有超速行為。我只好耐心地對他們解釋我的車上乘坐著兩個小孩及一位老人,為了他們的人身安全我也不會超速駕駛,即便是因瞬間加速而導致車輛超速,也不及五公里吧。但這兩位警察卻馬上抓住我的話柄說道‘不是超速五公里了嗎’,於是,給我開具一張超速115公里的罰單。並且,以不出示駕駛證為由威脅要對我提出控告。迫於無奈,我只好接受了罰單,心想‘弱勢的小市民就是要受苦啊’。最後,當我聽到那位警察以嘲諷的語氣說‘高速公路就是為開快車修建的,你快走啊’時,我心中韓國警察高大的形象一瞬間消失殆盡。”
後經確認得知:該事件中的兩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確未出示明確證據,僅以“有可能超速五公里”為依據開具了罰單。他們辯解說速度測試儀顯示當時該車輛時速為120公里,但因為未能及時停止機器的工作狀態,所以無法向該名駕駛員提供明確證據。由於這兩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言行不符合規範,故令其接受特別教養教育,並予以“再犯除職”的嚴厲警告。
大邱市的一位市民也向我們反映了與之相似的問題。他指出:在東大區立體交叉口前方,有一段路面狹窄、停車不便的危險區域,而交警卻選擇在這種地方處理超速事件。他希望以後不要再出現這類“交警不向司機發出禁止超速的警告而藏躲一旁,發現超速車輛時馬上出來開罰單”的現象。
目前大多數合格的警察在兢兢業業地工作,但尚有一些不知羞恥的警察在直接或間接地索取賄賂、欺凌市民。因此,我決定從此以後,只要是能力欠佳或違法違紀的警察,不論其人數多少,全部撤職。我認為,若想在韓國公務員中徹底根除這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