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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時間非常短,必須妥善規劃,分秒必爭。因為偵辦任何案件,都需按照下列6個基本步驟:

一、現場證物保全;

二、蒐集物證;

三、重建現場;

四、從人證、物證找嫌犯;

五、對嫌犯進行動機分析;

六、緝捕嫌犯到案。

這6個步驟中,第一步是在“3·19”槍擊案當天就應該做的,我4月9日才到臺灣,已經不可能做到第一步。同樣的,蒐集物證也是第一天就要做的,我隔了這麼久,也很難再蒐集到其餘新的物證,只能就已經蒐集到的物證重新檢驗。然後,重建現場。

其實,當我決定返臺協助偵辦時,我就與程曉桂及侯友宜聯絡,告訴他們所有的物證應立刻保持原狀,不要再做任何的化學或儀器等破壞性的分析,並立即將所有的照片、檔案等重要相關資料快遞郵寄給我。在回臺之前,我還必須做一些準備工作,例如我需要帶哪方面專家擔任我的助手、需要準備哪些檢測儀器且須先做好校正、測試工作。在短時間內要完成這些準備工作,也是極大的挑戰。

在刑事科學的鑑定工作上,“3·19”槍擊案與別的一般刑案鑑定專案,並無區別,其中需要檢驗的重點,共有下列15種:

一、傷口是否為槍傷?

二、若是槍傷,是何種槍械造成的?

三、能否從彈頭、彈殼來找到兇槍?

四、能否從彈頭、彈殼及兇槍的設計,進而追到造槍者?

五、能否從工具痕跡找到線索?

六、能否從微物跡證中找到線索?

七、能否從彈孔位置來推測出彈道?

八、是否有制式火藥殘跡(GSR),如果有,能否用來推

測出開槍距離?

九、能否在吉普車上找到相關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