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生產力兩者同時降低。同樣,按社會主義各國現有經驗來說,規定正確的農業生產計劃與農產品價格,使農業生產得以發展,而又防止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發生那種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那是做得到的。
假設一種正常狀態,即農產品價格的規定是正確的,集體農莊的生產是按國家經濟計劃進行的,那麼全民所有制和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下的勞動者的分配原則,都是一個社會主義的原則:按勞計酬。所不同的是: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勞動者的分配,原則上以全社會為一個核算單位:屬予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下面的勞動者的分配,不是以全社會,而是以這個生產單位本身所創造的價值,劃分為積累基金、消費基金,並進一步按照按勞計酬的原則,在勞動者之間分配它可以分配的消費基金。但集體農莊的分配,又以稅收、國家銀行貸款、國家設立的農機站的報酬標準、工業品與農產品的價格等等,與全社會的國民收入相聯絡著。因為有這種聯絡,社會主義國家可以進行一種帶有全社會性質的調節,使工農間收入的差別縮小,使農業所獲得的基本建設資金適合於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水平。
全民所有制與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之間的交換是兩種所有制之間的交換。交換的價格由計劃規定,它反映了全社會的按勞計酬原則,與國家對工農收入間的調節,而不是按照競爭原則進行的,不是生產的無政府狀態所自發形成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所有制中的一個低階階段,但不能說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與全民所有制的交換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商品交換,如像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私有制下或資本主義下的商品交換。這種交換,在它不會造成集體農莊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的限度內,本質上與國營企業之間的交換,或國營企業與工人之間的交換(如果那可以稱做交換的話)具有相同的性質。
自然,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的經濟本質,並不是每個時期、每種場合都相同的。在某一場合或某一時期,它們的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弱一些,或甚至達到接近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在另一種場合或另一個時期,自發資本主義趨勢強一些,或甚至完全不服從國家經濟計劃的軌道進行生產或交換。但是,除掉那些徒具虛名的而外,在全民所有制佔國民經濟極大比重的條件下,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服從國家經濟計劃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因此,只要它的內部分配關係是社會主義關係,兩種所有制之間的關係也必然是社會主義的關係。這種關係,與私有制下兩個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關係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按照馬克思主義經濟學關於商品生產的性質的理論,難於得出這樣的結論:因為社會主義社會還存在著兩種所有制,兩種所有制間的交換是商品交換,社會主義生產是商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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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認兩種所有制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指明社會主義社會還存在著那種性質改變了的商品交換與貨幣經濟,那麼用“特種商品生產”來指明社會主義生產的性質,不能認為是錯誤的。
困難是在於“特種商品生產”這個定義,不僅與相互進行“商品”交換的兩種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有關,而且也與“經過流透過程(買賣交換過程)的產品就是商品”這個定義有關。而據說商品流通的存在,又必然要復活資本主義(參閱附註)。按照這個定義,只要產品經過流透過程即買賣交換過程的,它就是商品;不經過買賣交換過程的,它就不是商品。因此,只有在實行產品直接分配時,即廢除目前廣泛應用著的“貨幣”這種分配工具,變為採用領物憑證式的勞動券,或者不要勞動券也可以,反正是實行產品直接分配製度時,商品生產才會完全消滅,資本主義復活的危險才會完全消滅。
不難看出,這不是深入分析社會主義的生產關係以後所得出的結論。這是一個從商品流通的外表所得出的結論。正因為定義從商品流通的外表上得到,所以,闡述這個觀點的人,就會依靠所有權的轉移這種法律關係的論據,來支援這個結論。
按照這個結論,也還不免產生另外一個理論上的難點,那就是:全社會生產品有的是商品,有的不是商品,完全以其是否經過流透過程為準。可是大家知道,社會生產是一個不斷的流,所有社會產品,不論它是生產資料還是消費資料,結局總是變成消費品分配於全體勞動者之間;所有生產品中活勞動的消耗部分是以當年分配的消費品抵償的(還應該注意,全社會所消耗活勞動的一部分還是作為積累基金而不是全部以消費品來抵償的。),所消耗的過去勞動部分結局也是以消費品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