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30部分

》規定了企業的法律形式,企業建立的條件和程式,股東職權等等。創業者必須熟悉公司法,重點了解企業的法律形式,不同形式的企業創辦的條件,企業創辦的程式,股東和董事會的職權等等。關於《公司法》相關內容的介紹,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會涉及到。

但是,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法》也不斷修改調整中。現在實施的新《公司法》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2005年10月27日表決透過修改的《公司法》。所以,我們這裡說的《公司法》就是這次修改後的新《公司法》。這次修改的條款有120多條,修改或增加的內容達400餘處。下面我們列舉一些與創辦企業密切相關的修改內容,並加以比較分析。

(1)降低企業註冊門檻。

新法規定,企業註冊可以採用折中授權資本制(法定資本分期認繳制),降低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

有限責任公司

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萬元,並不再區分不同行業,首次繳納不低於註冊資本20%和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須二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一人公司為10萬元並不得分期繳納。

股份有限公司

新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500萬元,對於上市公司沒有作修改,註冊資本金仍為3000萬元。首次繳納20%,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

新法中企業可以採用分期認繳註冊資本,降低了註冊資本金,這就降低了創業門檻,有利於草根創業者白手起家創業。

(2)出資方式多元化。

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的規定。

這就改變了舊法中只能採用五種出資形式的單調模式,有利於創業者解決出資額不足的問題,有利於企業的建立。

(3)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民事責任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時,如果出現股東非貨幣出資不實的情況時,舊法規定了出資差額填補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連帶認繳制度。新法將該兩項制度增加規定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制度中。此外,增加規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