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書寫者為同一人,這也不合法定之規。但是,考慮到中國農家向無恪守陽曆日月的習慣,且這樣一群人大都不識文墨而需由人代筆,所以,這兩處的疑點仍不足成為此件系偽作的證據,只要指印和圖章為各人所具,仍可信其為真。
最大的疑點發生在人們並不注意的地方。“合同”用紙大小相當十六開,全白,四圍無缺無絮,整版無一絲皺摺。依據博物館文物登記卡的記載,徵得此物的時間為1984年。假如此錄無誤,則這張紙在一群叫花子的手裡長達六年之久。中國農家的生活習性一向散漫無矩,尤對文字本章之事極不經心。這張紙在這群農民手裡歷六年而能平整如初,實令人難以置信。
當日小崗所屬之直接領導為鳳陽縣,鳳陽之上又為滁縣地區,其最高領導是地區黨的委員會書記。此人名王鬱昭,是小崗“包產到戶”極力的庇護者,數年後升任安徽省省長,到了1990年,這個渾身上下都充滿自信的人已是黨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的副主任。他的自信是有道理的,因為他的政治生涯由中國的最底層開始,以功晉升,又由遠吏而為近臣,如今,是黨的高層領導裡面最熟悉農村的人之一,亦對自己曾經庇護的小崗知之甚多。然而談及那一張“合同”,他滿臉的疑惑。“小崗那時戶戶家徒四壁,一貧如洗,飯碗瓷邊還會缺一塊”,他說道,“根本沒有可能拿出那麼大的一張白紙來。假如他們真要立下字據,更可能是把它寫在一張煙盒紙上”。
這是後來人們對這紙“合同”提出的全部疑點,但這些疑點並沒有人去加以追究,這導致人們的認識趨向並不一致的兩極。一方面,在所有談及小崗的公開出版物中,人們照例認定這“合同”是風起雲湧的中國改革的開端。即使瞭解真相者如王鬱昭也會在他撰寫的涉及中國農村改革的一本書中,以“十八個鮮紅的手印”作題,用作全書引言。他用一種隨它去罷的口吻說道:“既然當地黨的領導正式地承認這合同是真,我也沒有理由否定它。”另一方面,許多人在私下已經認定“GB54563”為偽作,由此而及其他,任何提及小崗的文章書籍都蒙上了一層虛假的色彩。 。。
風起青萍末(5)
但是,新華社記者張萬舒斷言,1978年12月的那個夜晚,小崗確曾產生過一個類似的契約。張在當時為新華社駐安徽的記者。小崗的那個夜晚之後,他是第一個到那裡去的外人,時為1979年初,小崗的分田到戶仍在保密之中,但張終於聽說公社社員私下裡按手印背叛了公社的事。儘管他對這個舉動抱以同情之心,這訊息在當時還是令他極為吃驚,以至十三年後仍記憶猶新。他堅稱即使我們現在看到的“合同”為後來的補充,在當時肯定也有過一份類似的契約,因為他在1979年初的時候明明白白地聽說了此事。可惜他不曾真的看到他認為肯定有的那一份契約。
中國人的傳統文化重名而輕實,形式的價值常常重於內容的價值。這一點總是使人忽視了對實質的分析。事實上,不論我們現在看到的這紙契約是否為當時所出,既然能夠斷定小崗在1978年12月的這個晚上確實採取瞭如契約內容的行動,便已經可以用一種全新的眼光來看待小崗。到目前為止,所有去過小崗的官員、學者、記者、作家,都對此堅信不疑。根據他們提出的理由,假如小崗事件只是後來人杜撰出來,以滿足某種需要,它又怎能在當時即掀起軒然大波,而這些人雖然沒有在那個夜晚涉足嚴家,卻十之###都經歷了由此引發出來並且勢震全國的種種變故。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小崗的那個夜晚中來,看看這裡發生的事究竟意味著什麼。
事情的要害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叫做“分田到戶”。所謂“分田”,並非中國歷史上一般意義的平均地權,實際上它只是分配土地的使用權力,即田主只擁有種什麼和怎麼種的權力,而無出租、出賣和轉讓土地之權。很顯然,社員所得到的只是一種有限的地權,然而這中間的要點是如何佔有土地上的收穫。按照契約上並未寫明但卻實際潛在著的邏輯,田主只要交足國家徵購和統購的糧食,即政府之所謂“公糧”亦即老百姓之所謂“皇糧”,所餘無論多少,均歸自己所有。這樣一來,農家從掌握自己的勞動到佔有勞動的收穫,土地的使用權與所有權之間的界限也就會變得模糊不清。
這中間的無窮奧妙,小村百姓自然無從全部洞悉,但他們的直覺之敏銳令人驚歎,一出手竟觸及到當日中國農村制度的關鍵。人民公社安身立命的基礎是土地的公有,這一點保障了公社至高無上的權威。憑此,公社可以支配其成員的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