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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認定犯罪嫌疑人於志軍給國家直接造成了1331餘萬元的稅收損失。起訴書指控,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於志軍在擔任青島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契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檔案中,關於未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規定,在申請人沒有繳納契稅的情況下批准登記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993餘萬元。

按照有關納稅規定,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前,必須繳納土地契稅。但在於志軍任局長之前,嶗山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基本上都是先辦證,再徵土地契稅,這一做法是嶗山區政府同意的或者說就是區政府決定的。如果沒有區政府的同意或決定,國土資源局也不可能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要區政府領導的稽核批准。所以,於志軍就沿襲了區政府和國土資源局的一貫做法。

就是這種沿襲傳統做法的行為,使得於志軍要承擔後果。如果法院採納了公訴人的指控,對於志軍就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嶗山區是青島市成立比較晚的一個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從國家開始徵收土地契稅的時候起,嶗山區的大量契稅都沒有及時徵收。嶗山區財政局對1999年以後嶗山區土地契稅的繳納情況進行了統計。從統計結果看,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前繳納土地契稅的只是極少數,絕大部分都是在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後才繳納的,有的甚至在一年或數年後才繳納。

發現這種情況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下發了督辦函,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李滄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很明顯,嶗山區沒有及時徵收契稅是嶗山區發展的大環境造成的。

於志軍被起訴後,立即從北京聘請了律師為他辯護。律師認為,在發現重大損失後果並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準確認定誰的行為才是造成這一重大損失後果的原因是案件辦理的關鍵。結合青島市嶗山區發展的歷史環境,結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程中從國土資源局具體經辦人、部門負責人、主管副局長、局長直至嶗山區政府副區長、區長不同職位的許可權,結合不同國家機關對土地契稅徵收和協助徵收的職責,不否認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及局長於志軍有一定的責任,但造成土地契稅沒有及時繳納的主要責任肯定不是於志軍。也就是說,即使造成了土地契稅的最終損失,於志軍的行為也不是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讓於志軍對這一損失承擔翫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就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同時,於志軍的律師提出,在尚未繳納的土地契稅有繼續徵收的現實條件下,有義務徵收的機關應當積極採取徵收措施,及時將沒有繳納的契稅徵收上來,這樣才能保障國家的稅收不受損失。為此,辯護人向當地有關機關發出了律師建議函。

最後,李滄區人民法院同時考慮到了公訴人指控中的合理部分和辯護人辯護中的合理部分。先繳稅後辦證是法律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要遵守此法律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不論什麼理由,都是翫忽職守的行為,因此應當對於志軍定翫忽職守罪;但同時,嶗山區土地契稅沒有在辦證前繳納的主要責任不是於志軍,現在沒有繳納的契稅以後還可以徵收,因此,即使定罪也沒有必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2007年11月24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於志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但鑑於嶗山區發展的歷史背景及造成契稅尚未確定實際損失數額,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至此,這場土地違法批租大案終於落下了帷幕。

房價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政治問題。唐代杜甫有〃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嘆。而房價一路飆升令人咋舌,國家多次出臺政策平抑房價,房價也成為全國百姓最為關注的熱點之一。

非法批地、佔地的案例在全國還有很多,因為插手土地批租出現職務犯罪行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幹部也不在少數。是什麼原因使這些幹部屢闖違法批地的紅線呢?主要是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卻很高,同時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弊端也為他們提供了違規空間。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際掌握了管地的權力,在土地協議出讓過程中,監督缺位問題比較突出。按規定協議出讓應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