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居民的實際收入承受範圍,大多數人在高房價的壓力之下,抱怨很多,因此開發商被冠以“人民公敵”,一時間幾乎人人喊打。
*的一句話讓我印象深刻:“開發商獨佔社會進步帶來的財富引發大眾的仇視心態。”他認為,地產財富的增加,除了少部分是個人的努力之外,大部分是社會的進步,而地產商獨佔了好處是社會仇恨的來源。*的話有道理,一針見血地闡明瞭大眾為何對開發商仇恨的根本原因。一個家庭三代人辛苦一輩子的血汗錢可能被一套房子而徹底“吸乾”,甚至還要透支青年人數十年的勞動回報,大眾創造的財富被房子洗劫一空。
但事實上,從概念上說,中國的房地產業是指: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專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及中介服務活動的企業群體。我國的經濟統計中的房地產開發商資料是專門針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料統計,但不是中國的全部房屋建設和住宅建設的資料。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其第二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法律中明確規定只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的土地上才能進行房地產的開發行為,換句話來解釋,即非商品房的、非國有出讓土地上的任何建築事宜都不是房地產開發,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如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等都不屬於房地產法中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範圍,也不是開發商的責任。
因此,首先,開發商的行為是法律規定範圍的行為,合法;其次,房地產開發商作為企業,追求盈利和效益最大化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