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認為“罪該萬死”的李紀周,一審被判“死緩”。專家認為,“依法寬大”,暫且免其一死,而沒有感情用事“殺之以謝國人”,是法律對感情、輿論的勝利。
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宣佈後,很多民眾感到驚訝:李紀周罪不可赦,為什麼只判個“死緩”?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諮詢員、法學博士陳宏光教授接受《新聞週刊》採訪時說,“死緩”的判決是經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據的。
新華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時說了這麼一句:“鑑於李紀周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
由此可見,在法院看來,李紀周有被法律容忍與“寬恕”的條件。也就是說,李紀周有依法從輕的刑罰裁量情節(量刑情節)。
其後程辛聯案也審查終結,移送起訴。程辛聯是以“公職人員受賄罪”被起訴的,起訴書統計的數額為70萬元人民幣,不過後來律師力辯,程辛聯罪名並非“公職人員受賄罪”,而是“介紹賄賂罪”,法庭採信了律師的辯護。程辛聯因“介紹賄賂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李紀周身為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擔負著同走私等犯罪活動作鬥爭的重要職責,然而他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妨害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其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依法嚴懲,於國於民、於黨於法,實乃幸事。而一審判決“依法寬大”,暫且免其一死,而沒有感情用事“殺之以謝國人”,是法律對感情的勝利。於國於民、於黨於法,也是幸事。
警示:執法權力不容“尋租”
受海內外關注3年之久的李紀周案差不多塵埃落定。回顧這一重大案件,給人的感受卻是一言難盡。
九個月前,也就是2001年2月27日,新華社電訊通報了對李紀周的處理情況。而那時,方工正忙於研究李紀周的案情。
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袁純清通報了對公安部原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原副組長李紀周和廈門特大走私案其他涉案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理的情況。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領導小組組長何勇出席釋出會並講話。
據通報,在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過程中,中央紀委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公安部在對李紀周有關問題的調查已取得重要進展的基礎上,又發現並查實了他收受走私犯罪分子賴昌星鉅額賄賂、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重要事實,使該案取得了新的突破。經查,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紀周多次收受賴昌星的鉅額賄賂,應賴昌星要求,干預公安邊防機關對涉嫌走私油輪的查處;利用職權為賴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李紀周夥同情婦收受走私犯罪分子梁耀華的鉅額賄賂,幫助梁註冊成立廣州新英豪發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稅倉的設立,並多次干預公安機關對該公司走私犯罪問題的查處。此外,李紀周還收受其他人的賄賂及鉅額禮金。
袁純清指出,李紀周案是一起典型的領導幹部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執法犯法案件。李紀周身為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副組長,擔負著同走私等犯罪活動作鬥爭的重要職責,但他卻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嚴重妨害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其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開除李紀周黨籍、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通報,繼廈門特大走私案第一批案件二審宣判之後,第二批94起案件也於近日一審宣判,涉及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91人。此前,福建省、廈門市紀檢監察機關及金融系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已對上述人員作出了黨紀、政紀處理。其中,福建省石油總公司原總經理陳燕新,廈門對外供應總公司原總經理樑棟,廈門海關原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車典,中共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林金棟,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長、黨組書記林貞木,交通銀行廈門分行原行長周忠澤,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黨組書記顏才毅,廈門港務管理局原局長、廈門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黃和榮,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助理巡視員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