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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部分

1985年出臺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準則》明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私人交易,美國法律還規定,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遊說活動,違反者要受到刑事處分。

1989年,美國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佈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範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階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

1992年,聯邦政府道德署頒佈了《行政部門僱員道德行為準則》,在禮品、利益衝突、濫用職權、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並附有大量例項。這是一部跨部門的法律,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範。

除此之外,美國政府擁有無所不包的公開系統,除了軍事等國家機密,政府部門的所有檔案資料和資料都對外公開,公眾可以隨時瞭解政府的工作。

而無處不在的監督網路,更是能夠對政府官員進行有效的約束,除了黨派之間的監督,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媒體的監督力量,更加不可小覷。

在美國,媒體監督可以說是除了立法,司法,行政權力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新聞的高度自由,使他們成為美國利益的忠實的看門狗。

無論政府做任何事情,都會感到,他們的背後,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不敢稍有懈怠,否則,便引發一連串抨擊與質疑的聲浪,令官員們焦頭爛額,卻又無可奈何。

張陽在材料中舉了個例子,三年前,有個越南人,因為移民手續久拖不決,去找市議員申訴,議員暗示某種品牌的葡萄酒不錯,於是越南人買了一件送過去,手續馬上就批了下來。

結果,媒體很快知道了這個事情,馬上報道了出來,市政府責令這位議員要麼辭職,要麼等待道德委員會和警察調查核實被判刑。

最後,這位議員因為區區兩百多美元的受賄問題,被迫辭職,媒體監督的力量之強大,法律制度的嚴厲,由此可見一斑。

為了保證廉政建設,美國的政府機構裡,還設有人數不等的道德官員,獨立開展工作,一般每兩年輪換,他們的工作,是針對從事不同工作的公職人員,進行具體教育。

比如,選舉中的資金收受,哪些可以收,哪些不可以收,政府僱員上班期間,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界線很清楚,不瞭解那些清規戒律,是不允許上崗的。

公務員的培訓考試,是採取網上、辦班、單個教育等方式進行的,考試不拘泥於形式,方法靈活多樣,如果網上考試兩次不及格,直接由道德委員會負責當面培訓,直至合格為止。

政府機構中的所有僱員,無論是選舉產生的,還是任命產生的,不管是高層官員,還是低層官員,進入公務員隊伍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接受行為道德準則的培訓教育。

並且,他們會被明確告知,所在部門的道德官員是誰,碰到這方面的問題,應該與誰聯絡諮詢,培訓完畢,還要請他們簽字存檔。

而政府的高階官員,一旦被選舉或任命產生,對他的道德準則培訓也相應展開,而且是一對一進行的,由負責道德的官員,與其進行培訓談話,主要內容是:告知相關規定;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能為與不能為;有問題找哪些部門人員諮詢等。

道德委員會人員相當多的精力用來搞諮詢工作、答覆問題。這樣做的好處,是當事人瞭解清楚法律、法規,問清楚了才“做”,弄懂了才“為”,有效預防違紀的發生。

如果一個特定的政府機構碰到一些疑難問題,可找道德署諮詢,因為道德署許多人是律師出身,可從法律角度給予解答,但由於各部門都有道德官員,大部分問題,各部門可以自行解決。他們的理念是抓住事前教育,這樣會事半功倍。

美國重視強化人的自律精神,從幼兒園開始,就有意識地教導,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中小學都有行為指導老師,在各個大學裡,一般也都開設了廉潔教育的課程。

這些舉措,使得美國社會有很好的廉潔氛圍,從政府僱員到普通民眾,都有很強的自律意識,並且,美國社會已經形成了只認法律不認人的習慣,當習慣成為自然,就會變成一股不可阻擋的力量。

“是啊,在這樣一個由政府主導,全民反腐的大環境下,貪官是很難立足的。”王思宇嘆了口氣,把材料放在床頭櫃上,走到窗前,點了一顆煙,陷入沉思之中,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