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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不要強調客觀理由。如果時常“主觀不努力,客觀找原因”,首先會給領導落下“執行指示不堅決”的印象,其次還會給領導落下“此人太無能”的印象。實際上,領導交代任何任務,都會明瞭其中的難處,正因為有困難,才交給你去完成,這既是對你的信任,也是對你的考驗和培養。仔細琢磨一下,如果你遇事總愛強調客觀,畏難發愁,辦事總是失敗而歸,你在領導的心目中必然是個難受重託、難當大任的形象,你在領導的視野中就會慢慢消逝。有了好處和難處,領導都不會記起你,你和領導的關係也就很難親近和密切了。

“堅決服從領導”,不僅是機關工作的特殊要求,也是一條世界通行的準則。美國第37任總統尼克松說過:“惟一雷打不動的原則是:一旦最高的領導人做出決定,爭辯就停止,所有的人都必須支援他的決定。”第41任總統喬治·布什也重述:“在某個問題上,副總統可以與總統持不同見解,並把這種不同見解在決策的過程中表達出來。但是,一旦總統最終做出決定,分歧就不復存在了。”

這從另一個角度提示我們,對領導堅決服從,應是一個牢記心中的常識性問題,領導的意圖符合自己心願時是這樣,不符合自己心願時也應如此。當然,這裡所說的服從,是指在工作中的關係。若離開了工作,就個人而言,不論職務高低,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誰服從誰的問題。

由於現實世界的複雜性和具體工作的特殊性,領導的指示有時不一定符合實際,甚至出現這樣那樣的偏差與失誤。機關幹部在執行指示的過程中,應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性地完成任務。倘若認為領導的決定、指示不正確或有錯誤,應當透過正常渠道、正當手段,反映和陳述自己的意見、建議,請求予以改變。有一種說法,機關幹部有三次建議權,該陳述的時候要反覆陳述,但卻不能自以為是,自視高明。在領導未改變之前,工作中還要堅決服從,絕不可消極怠工,陽奉陰違,隨意散佈不滿的情緒,更不能擅作主張,按自己的意志行事。還有一種說法,只要不是原則性問題,理解的要自覺執行,不理解的也要自覺執行,不必三番五次地去幹擾領導的決心。

遇事不擅作主張,主動向領導請示報告,這是機關幹部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無可非議的。需要防止的問題是,不能把請示作為上交矛盾的手段,更不能借請示製造矛盾。在請示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按程式辦事,一級對一級負責。一件事情下來,要向分管的領導報告,分管的領導確定要不要再報告其他領導同志。特別是當領導同志的意見與自己的意見不一致時,絕對不允許再到其他領導那裡搗鼓。不同領導掌握情況的程度不一樣,如果你請示這個領導他沒有同意,你又去請示另一個領導,這個領導不瞭解情況,又同意了,這樣無形中就給領導之間製造了矛盾,損害了領導之間的相互關係,也使你在領導那裡的印象大打折扣,如此蠢事堅決不能幹。

妥善處置領導間的分歧

假若你在機關工作一段時間,就會有這樣的切身體會,你所面對的領導,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集體,每個領導的話都要聽,每個領導的指示都要執行。如果領導之間的意見一致時,落實起來一般沒有問題。但是,由於領導們的學識經歷不同,性格脾氣不同,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相互之間意見不一致,甚至相互有矛盾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機關幹部應該如何處置?據一些行家裡手介紹,對領導意見出現非原則性分歧的處理方法,有這麼幾種:

一是按“時間先後”來處理。即哪個領導先說了就按照哪個領導的意見辦。這實際上是不等不同意見表達出來就執行,可以避免聽誰的話不聽誰的話之嫌。

二是按“職務高低”來處理。也就是誰的職務高就主聽誰的。雖然職級低的領導心裡不高興,但是不能完全埋怨機關幹部,即使有意見也擺不到桌面上來。

三是按“實效大小”來處理。也就是你認為哪個領導的意見更切合實際,更富有成效,就按哪個領導的意見來辦,並把自己的認識向持有不同意見的領導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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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聯絡領導(3)

四是按“兼顧左右”來處理。也就是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對不同領導的意見儘量照顧到。有這樣一個真實的事例,某單位對營院整修時,兩位主要領導在如何修排水溝上意見發生分歧:一位要求修明溝,認為這樣節省經費;一位要求修暗溝,認為這樣美觀。兩位領導的意見都有道理,而且互不退讓,都要機關職能部門按照自己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