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不容易才把1個吃厭了的桔子換回來1個我喜歡吃的蘋果,你現在又用1個桔子來把我的蘋果換回去,我怎麼會同意呢?除非你用2個或更多的桔子來換我這個蘋果。也就是說透過“交換”,我的那個蘋果的價值對於我來說已經等於或大於2個桔子的價值了。用同樣的道理也可以證明你手中那個桔子的價值也是大於2個蘋果的。也就是說,我倆的1000個桔子和1000個蘋果透過自由交換後,已經變成等於或大於1001個桔子和1001個蘋果的總價值了。
自由貿易能創造新財富還可以用另外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證明,比方說你去超市選購500元的商品,這些商品對於你來說是一定值500元以上的,而其他任何你沒有選中的商品,對於你來說都是不值那麼多錢的。比方說“步步高超市”今天把所有的商品作8折賣給你(前提是隻準你自己消費不准你就地銷售),你是絕對不要的,因為那些商品對於你來說根本就不值那麼多錢,只有你真的選中了的商品對於你來說才是值那麼多錢以上的。
“損人利己”和“損人不利己”的行為不但不產生新財富,而且還會減少社會的財富。比方說“打”“砸”“搶”“偷”“騙”和“賭博”等都是不產生新財富的。就拿賭博來說,我贏了你1000元錢,雖然整個的錢沒有減少,但我們賭博的過程浪費了時間,而且總會有一些消耗。另外,政府禁止私家車帶客就是典型的“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所以這個規定也必然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
損己利人的行為如果是被強迫的,肯定也不產生新財富。但如果是自願的就可能產生新財富。比方說我看到一個很可憐的乞丐,我給他10元錢,這10元錢對於我來說只相當於減少1元錢的感覺,而這個乞丐得到這10元錢比我得到100元錢還要有用得多。所以我的“損己利人”相當於增加了90元的社會財富。並且我在“損己利人”的過程中還得到了助人的快樂!因此而增加了社會的精神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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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傳銷”的美麗面紗(3)
損人損己顯然是不會增加社會財富的,就象恐怖分子把人家炸死的同時也把自己炸死,這是絕對不增加社會財富的。
而購買“傳銷”產品基本上都不屬於“自由貿易”,要麼是因為被反覆的“說教”才買的,要麼是“為了透過購買傳銷產品而成為會員以便發財致富”才買的,絕大多數人購買“傳銷產品”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消費。所以做“傳銷”只消耗社會資源而並不產生新財富。
正因為以上理由,所以做“傳銷”主要會產生兩種結果:1、如果做“傳銷”的人賺了錢,是因為“損了人利了己”;2、如果做“傳銷”的人虧了錢,是因為“損了人又損了己”。並且“傳銷”因為不屬於“自由貿易”,就象“賭博”一樣雖然有人因此發財但一定不產生新財富,所以做“傳銷”對社會是貽害無窮的。
在傳銷行業有一個被稱為“哈佛之光”的獎金分配方案,比方說:張三隻在一個城市發展了一個李四為“下線”然後就什麼也不做了,而完全由李四把那個城市培育成“傳銷產品”的成熟市場。這樣,張三什麼都不幹也可以每月拿到豐厚的“獎金”——而這個“獎金”裡包含著多少環節的來源呢?
真正的“直銷”一般只包含“直銷者”和“消費者”兩個單重身份的人,而在“傳銷”(直銷)的人群中,大多數人都具備“直銷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身份。
“傳銷“的產品儘管形形色色,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價格貴得驚人。如此昂貴的產品,本來應該是面向高檔消費者的。但奇怪的是,購買“傳銷”產品的大多數人一般是工薪階層,甚至是下崗工人。那麼,這些普通市民,傾其所有購買“傳銷”產品,圖的是什麼呢?
從某傳銷公司所發的“營銷人員制度修訂本”中得出:營業代表每銷售一件產品可獲該產品定價的20%作為“顧客服務報酬”。另外,從扣除20%後的淨營業額中,營業代表還可以得到3%…21%不等的佣金。根據其在該手冊中自己舉的例子,如果營業代表廖先生每月營業額為5000元的話,其收入將達11500元,佔營業額的23%。如果該營業代表的營業額達到100000元,那麼他的總收入可以達到36800元(20%的毛利收入20000元+21%的佣金16800元)。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代表的收入高達其營業額的%。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營銷人員的收入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來自於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