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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索鉅款。其動用款項可有案稽者,已達現洋二萬萬餘元,既無長官批示,亦無部處核銷,一手遮天,多入私囊。任用多其親屬,政府歸其操縱,出門者,每予袒庇,非其私黨,加以摧殘。

前如王永江被換,郭松齡之激變,果誰為之!近如金融之擾亂,戰爭之延長又誰致之!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吾東省人皆知之,而世人或未盡知也。學良忝膺疆寄,畀以重任,待以腹心,誠欲化彼貪頑,共循規道。同人等念其多年共事,曲予包容,不謂彼輩奸險性成,日甚一日,近更暗結黨徒,圖危國家,念及此,曷勝隱痛,學良與同人再四籌商,僉謂非去此二人,東省大局非徒無建設之望,且將有變亂之萌。大義滅親,何況交友,毒蛇螯手,壯夫斷腕,學良等不敢違棄公誼,徒顧私情,當於真(11)日召集會議,並邀彼二人列席,當眾按狀考問,皆已俯首服罪,詢謀僉同,即時宣佈罪狀,按法執行,國家自有定律,非同人等所能輕重,所冀海內明達。

調查內情,乃明真象,特電奉聞。

張學良、張作相、萬福麟、張景惠、瞿文選、劉尚清、劉哲、莫德惠、王樹翰、沈鴻烈、湯玉麟、袁金鎧、真(11)印。

中華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一日的⑩

另據報道,楊、常伏法後,社會上謠言頗多,人心浮動,張學良鑑於事關人心安危,國際信用,曾舉行記者招待會,談話要點如下:(一)處決楊、常時確經過相當之法律手續,鄙人萬不能作出不合法的事。(二)外間有謂出於黨派關係者,目下楊黨人人自危,此亦為揣度之言。若論楊黨,我張學良為天字第一號的楊黨,無論那個楊黨也沒有我與鄰葛的關係深,處置楊黨,應當先處置我。此舉決無黨派關係,完全因為罪跡昭然,不能以私害公。(三)餘與楊、常相交至厚,公事既然辦了,私情依然得盡,楊、常侵吞公款,決由余私人填補,其家屬及財產仍子依法保護,與楊、常有關之人,絕不株連。

與此同時,為盡私人感情,張學良除注意優恤楊常家屬,派人為楊、常辦理喪事外,還特致函楊夫人,以示慰問、關切之意,信曰:

楊大嫂鑑:

弟同鄰葛相交之厚如同手足,但為國家計,弟受人民之囑託,國家之寄任,不能顧及私情。唐太宗英明之才,古今稱頌,建成、元吉之事,又有何策呼?弟受任半載以來,費盡苦心,百方勸導,倩人轉述,欲其稍加收斂,勿過跋扈,公事或私人營業,不必一人包辦壟斷。

不期驕亂性成,日甚一日,毫無悔改之心。如再發生郭(松齡)王(永江)之變,或使東三省再起戰禍,弟何以對國家、對人民乎?然論及私交,言之痛心,至於淚下。

弟昨令兩日,食未入口,寢未安寐,中心痛耳!關於家中後事,請大嫂放心,弟必盡私情。父母子女,皆如弟有,弟必盡力撫養教育,望大嫂安心治理家務,成其後事為盼[奇…書+網//QiSuu。cOm]。弟之出此書,非欲見諒於嫂,弟之為人,向來公私分明,自問俯仰無愧,可質天日。此書乃盡私交,慰家中老幼,勿奔走流離,胡亂猜疑。已令潘桂庭、葆健之辦理後事,一切請同該二人相商可也。

小弟良手啟

如大元帥出此,弟必叩首求情。然弟身受重任,十目所視,十手所指,不能不顧及全域性,為國家、為人民計也。望大嫂三思而宥之!又及。⑾

不久,楊、常發喪,有儒將風度,在古典文學和古詩詞方面造詣頗深的張學良,還痛心地為楊宇霆和常蔭槐分別寫了輓聯。

《張學良挽楊宇霆聯》寫的是:

詎同西蜀偏安,總為幼常揮痛淚!

悽絕東山零雨,終憐管叔誤流言!⑿

《張學良挽常蔭槐聯》則是:

天地鑑餘心,同為流言悲蔡叔!

江山還漢室,敢因家事罪淮陰!⒀

由上可知,張學良為使楊、常“化彼貪頑,共循軌道”,曾耐心等待,做了不少工作,即使由於對方“奸險性成,日甚一日”,以致不得不“大義滅親”,而必須以非常手段來處置時,他也儘量撫慰家屬,不事株連,力求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可謂仁至義盡,這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對於半個多世紀前的這樁歷史公案,對於楊、常二人被殺當時的真實情形,不少人仍有疑問,並仍有各種各樣的傳聞,甚至寫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書籍裡,如司馬桑敦在他的《張學良評傳》中就引過端納等人的一些說法,事情與通常所說的似乎完全兩樣。據這本在美國出版的題為“端納”的傳記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