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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合約

很快彭嚮明就知道,經紀人是真的很有用的。

而且越專業越好。

胖哥孔泉為了表示誠意,在雙方談妥之後就表示,可以先不籤經紀約,讓他直接以經紀人的身份先去談,如果彭嚮明對他的談判能力,以及談下來的最終結果滿意,那雙方的經紀合約再籤也不遲。

於是,事先電話約好了第二天上午九點半開始談,彭嚮明他們九點一刻就趕到了地方,大家很快見了面,大鐘影視傳媒這邊的執行製片劉星語,把兩個人帶到了一間小會議室裡,並且隨後就拿出了預備好了的合同。

一共四份,分別是彭嚮明擔任《三國》劇組音樂副總監的工作合同,和《滾滾長江東逝水》、《歷史的天空》和《這一拜》三首歌的授權買斷合同。

孔泉很認真地看過一遍之後,兩人就開始了逐條的討論。

是真的逐字、逐句、逐條的討論。

連一個詞條、一個定義都要爭。

比如,原合同上約定,某首作品授權給某某公司使用,這一點直接被孔泉駁斥,要求修改為給《三國》這部電視劇使用,而且要精確到電視劇編號。

劉星語大為光火。

於是孔泉開始據理力爭。

彭嚮明坐在牆角的位置上,目睹兩人你來我往的唇槍舌劍,最開始不怎麼聽得懂,他實在是沒有相關的經驗,但他並不厭煩這個,反倒很耐心地旁聽。

慢慢的,隨著兩人的爭辯,他就逐漸鬧明白了——按照原合同的規定,作品直接給了公司,人家想怎麼用怎麼用,而如果按照孔泉的要求修改之後,這個使用範圍就被一下子壓縮到了《三國》這部劇本身。

那麼,不難假想,如果將來他們要拍個什麼衍生劇,比如《三國之趙雲傳》什麼的,那就不可以再用這個作品和旋律了,要用也可以,再談一次授權。

再談一次授權,那當然就得再給一次費用。

劉星語顯然一眼洞悉了孔泉的意圖,堅持決不讓步。

雙方一度劍拔弩張,在彭嚮明這個旁觀者看來,甚至是眼看就要談判破裂的感覺,但忽然的一下,孔泉提出,如果要授權範圍擴大,也行,但仍需要標註,僅授權給《三國》系列電視劇及其衍生劇使用,並且費用要增加。

有了剛才的理解,這一次彭嚮明眨眼間就鬧明白了:將來如果他們要拍個什麼《三國赤壁》的電影,或者紀錄片什麼的,就也不能用自己的作品了。

談來談去,又是劍拔弩張,但很快孔泉就又退了一步,表示如果按照原合同的授權範圍,那麼一是授權費必須增加,二是作者必須保留授權給其他歌唱者演唱、並結集出版的權力,當然,不得再授權給任何的影視類作品等競爭體使用。

所以,只是單次授權,不是買斷。

劉星語猶豫片刻,加上了一個條件:如果作者要將該作品授權給其他任何演唱者演唱,則不得使用《三國》的劇版編曲,這一版編曲,是屬於公司的,而將作品另外結集出版成別的唱片,也遵循此理,且該唱片出版,需要在《三國》原聲碟正式上市滿三年之後……

孔泉緊接著就提出:《三國》的劇版編曲的版權,理應屬於編曲者,也即彭嚮明,它和詞曲一樣,僅僅只是授權給《三國》使用。

劉星語又說:合約一旦簽訂,將聘請彭嚮明擔任《三國》的音樂副總監,會給出創作費用,所以這部分創作的版權,理應屬於出資聘請的劇組方。

…………

僅僅只是一個授權範圍,這大約是這次合約談判的基礎和前提,兩個人就你來我往的爭了二十多分鐘,雖然彭嚮明一開始糊塗,但後來越聽越明白,當然,他也就不難發現,孔泉雖然提起問題來咄咄逼人,但其實他卻一直都在退讓。

這是雙方的談判基礎決定的。

弱勢的一方,只能以讓步求合作。

但是客觀的說,他退的應該算是穩紮穩打。

在這方面退一步,就在另外一方面要求進一步。

二十多分鐘之後,關於這個問題,雙方總算是達成了基本的一致,但孔泉也留出了後面要求加錢的口子。

然後,原聲碟的問題……

合同原文是直接一筆買斷授權費用,這裡麵包括了結集出版,也即出版原聲碟,但孔泉卻愣是把這件事拆開了,變成了兩件事情。

授權給電視劇使用,是授權費,但結集出版唱片、上市銷售,就是剝離了電視劇之後純粹的商業銷售行為,必須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