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治階級的一員。貧民相對有一定的積極性。
紂王先在東齊實行新政。就到政的主要,將東齊土地劃分,大部分為國家所有。小部分歸各族族長所有,同時解除各族奴隸地奴籍,變奴隸為農民,並賜予土地。條件是奴隸們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只要能完成,立即還他們自由之身,如無法完成或不願意完成的,可成為族長們私有的家奴。
為了進一步提高族長和奴隸們的積極性,在紂王的措施中,獲得自由的農民。可利用所賜予的土地耕作勞動,勞動所得的兩成上繳原有族長。兩成上繳國家稅收,剩餘六成歸農民所有。農民對土地的佔有並非永久性地,暫時為三十年,只要能完成規定的年收成任務,這個佔有期限可每年遞增,惠及子孫後代;如因怠工或懶惰無法完成,則要削減佔有年限甚至收回土地,若因天災**造成歉收地另行計算。
各族長除自身私田的收成外,還享有農民兩成的收成,他們對土地和待遇的享有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