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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江青是梳洗打扮了一番出庭的。她的目光是傲慢的。據云,在出庭前,她為自己訂了三條“決心”:

“一、永遠保持英雄形象,保持革命者應有的志氣;”

“二、絕不向修正主義者低頭;”

“三、堅持真理,不認罪、不怕死。”

據副庭長伍修全回憶:在開庭之前,“我們還到關押江青等人的秦城監獄,在不被他們知道的情況下,一一觀察了這些即將受審的主犯。記得我那次看到江青時,她正坐在床鋪上,用手不住地摩平自己褲子上的褶紋,看來她一方面是感到很無聊,一方面還是有點窮講究,坐牢也不忘打扮。她每次出庭前都要梳梳頭,衣服儘量穿得整齊些,時刻不失她的‘戲子’本色。”(伍修權,《往事滄桑》,上海文藝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

據云,江青在關押期間,每日聞雞起舞,鍛鍊身體,為的是上法庭“捍衛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她說:“造反有理,坐牢;革命無罪,受刑;殺頭坐牢,無尚光榮。”

開庭之前,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江青曾會見律師。她提出,“委託史良作我的律師”。

律師答覆她:“史良現在不是律師,年事已高,她不可能出庭為你辯護。”

江青說:“我提出多少次了,我身體不好,易忘,易激動;有時候感情一激動會說不出話來。因此想請個顧問,在法庭上好有人替我說話。我有不懂的問題,可以同顧問商量。”

律師答:“作為辯護律師,對於委託他辯護的被告人提出的問題,只要與案子有關,都會作出答覆,這也可以說是起了‘顧問’的作用。”

江青也就向律師問起問題來。她很快就發現,律師是站在“那邊”的立場上,解答她的問題。

她惱怒了:“你們是那邊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師!”

這樣,江青拒聘了律師。

公審之前,江青被押往正義路法庭候審室。那候審室共十間,供十名主犯各居一間。屋裡有一桌、一椅、一床和一個廁所。她提出要在床頭掛一幅毛澤東像,遭到拒絕。不過,她要求在桌上放一套《毛澤東選集》,倒是被接受。

江青依然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鏡,總是穿一件黑色棉襖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襖的領子上打了一塊補丁。比起其他九名主犯來,她坐在被告席上,表情要“豐富”得多:時而冷笑,時而蔑視,時而怒氣衝衝,時而裝聾作啞,依然演員本色。

她跟張春橋全然不同。張春橋在法庭上一言不發,耷拉著腦袋,如一段木頭。她則喊喊喳喳,要辯解,要“反擊”。

在受審的兩個多月時間裡,江青總共出庭十次:

第一次,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法庭宣讀起訴書;

第二次,十一月二十六日,庭審“長沙告狀”。

第三次,十二月三日,庭審“直接控制‘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非法逮捕無辜;誣陷王光美”。

第四次,十二月五日,庭審“指揮‘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搞刑訊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特務’、‘反革命’”。

第五次,十二月九日,庭審“查抄上海文藝界人士的家”。

第六次,十二月十二日,庭審“夥同康生誣陷迫害中共八屆中央委員;誣陷迫害鄧小平;誣陷陸定一”。

第七次,十二月二十三日,庭審“誣陷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

第八次,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辯論。

第九次,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庭辯論。

第十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聽取法庭宣判。

“我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在最高法庭對江青進行犯罪事實調查時,江青最常用的答覆詞是:“不記得了。”

有時,進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記得了。”

查一下庭審記錄,江青回答“不記得”,幾乎佔她答話的十之七八。

偶然,她也答覆:“是事實。”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進行辯論。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知道她作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作辯護髮言,江青早就作了準備。

江青聲稱,她要在法庭上宣讀“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麼樣的呢?

起初,她想寫一首長詩,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氣歌》更加“雄壯”、更加“磅礡”的長詩。她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