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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部分

子,逆理亂倫,與無故殺子孫輕律不同,宜加重刑,以為繼母之戒。焦榕通同謀命,亦應抵償。玉英、月英、亞奴發落寧家。

又令變賣焦榕家產,贖回桃英。覆本奏聞,請旨。聖天子怒其兇惡,連亞奴俱敕即日處斬。玉英又上疏懇言:“亞奴尚在襁褓,無所知識。且系李氏一線不絕之嗣,乞賜矜宥。”天子準其所奏,詔下刑部,止將焦榕、焦氏二人綁付法場,即日雙雙受刑。亞奴終身不許襲職。另擇嫡枝次房承蔭,以繼李雄之嗣。玉英、月英、桃英俱擇士人配嫁。至今《列女傳》中載有李玉英辨冤奏本,又為贊雲:李氏玉英,父死家傾。《送春》《別燕》,母疑外情。置之重獄,險羅非刑。陳情一疏,冤滯始明。

後人又有詩嘆雲:

昧心晚母曲如鉤,只為親兒起毒謀。

假饒血化西江水,難洗黃泉一段羞。

第二十八卷 吳衙內鄰舟赴約

貪花費盡採花心,身損精神德損陰。

勸汝遇花休浪採,佛門第一戒邪淫。

話說南宋時,江州有一秀才,姓潘名遇,父親潘朗,曾做長沙太守,高致在家。潘遇已中過省元,別了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