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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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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雨雹,君臣之象也。陽之氣專為雹,陰之氣專為霰。陽專而陰脅之,陰盛而陽薄之。雹者,陰薄陽之象也。霰者,陽脅陰之符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蝕也。”

建元四年五月戊午朔,雹。

永明元年九月乙丑,雹落大如蒜子,須臾乃止。

十一年四月辛亥,雹落大如蒜子,須臾滅。

《貌傳》又曰:“上失節而狂,下怠慢而不敬,上下失道,輕法侵制,不顧君上,因以荐饑。貌氣毀,故有雞禍。”“一曰水歲雞多死及為怪,亦是也。上下不相信,大臣奸宄,民為寇盜,故曰厥極惡。”“一曰民多被刑,或形貌醜惡,風俗狂慢,變節易度,則為輕剽奇怪之服,故曰時則有服妖。”

永明中,宮內服用射獵錦文,為騎射兵戈之象。至建武初,虜大為寇。

永明中,蕭諶開博風帽後裙之制,為破後帽。世祖崩後,諶建廢立,誅滅諸王。

永明末,民間制倚勸帽。及海陵廢,明帝之立,勸進之事,倚立可待也。

建武中,帽裙覆頂;東昏時,以為裙應在下,而今在上,不詳,斷之。群下反上之象也。

永元中,東昏侯自造遊宴之服,綴以花采錦繡,難得詳也。群小又造四種帽,帽因勢為名:一曰山鵲歸林者,《詩》雲“《鵲巢》,夫人之德”,東昏寵嬖淫亂,故鵲歸其林藪;二曰兔子度坑,天意言天下將有逐兔之事也;三曰反縛黃離嘍,黃口小鳥也,反縛,面縛之應也;四曰鳳皇度三橋,鳳皇者嘉瑞,三橋,梁王宅處也。

《貌傳》又曰:“危亂端見,則天地之異生。木者青,故曰青眚,為惡祥。凡貌傷者,金沴木,木沴金,衡氣相通。”

延興元年,海陵王初立,文惠太子冢上有物如人,長數丈,青色,直上天,有聲如雷。

火,南方,揚光輝,出炎�龠為明者也。人君嚮明而治,蓋取其象。以知人為分,讒佞既遠,群賢在位,則為明而火氣從矣。人君疑惑,棄法律,不誅讒邪,則讒口行,內間骨肉,外疏忠臣,至殺世子,逐功臣,以妾為妻,則火失其性,上災宗廟,下災府榭,內�本朝,外�闕觀,雖興師眾,不能救也。

永明三年正月,甲夜西北有野火,光上生精。西北有四,東北有一,並長七八尺,黃赤色。

三月庚午,丙夜北面有野火,光上生精,長六尺;戊夜又有一枚,長五尺,並黃赤色。

四年正月丁亥,夜有火精三處。

閏月丁巳,夜有火精四所。

十二月辛酉,夜東南有野火精二枚。

五年十二月丙寅,夜西北有野火,火上生精,一枚,長三尺,黃白色。

六年十一月戊申,夜西南及北三面有野火,火生精,九枚,並長二尺,黃赤色。

九年二月丙寅,甲夜北面有野火,火上生精,二枚,西北又一枚,並長三尺,須臾消。

永元二年八月,宮內火,燒西齋芃儀殿及昭陽、顯陽等殿,北至華林牆,西及秘閣北,屋三千餘間。《京房易傳》曰:“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秘閣與《春秋》宣榭火同,天意若曰,既無紀綱,何用典文為也!

二年冬,京師民間相驚雲當行火災,南岸人家往往於籬間得布火纏者,雲公家以此禳之。

三年正月,豫章郡天火燒三千餘家。京房《易》佔曰:“天火下燒民屋,是謂亂治殺兵作。”是年,臺軍與義師偏眾相攻於南江諸郡。

三年二月,乾和殿西廂火,燒屋三十間。是時西齋既火,帝徙居東齋,高宗所住殿也。與燒宮佔同。

《傳》又曰:“犯上者不誅,則草犯霜而不死。或殺不以時,事在殺生失柄,故曰草妖也。”一曰:“草妖者,失眾之象也。”

永元中,御刀黃文濟家齋前種昌蒲,忽生花,光影照壁,成五采,其兒見之,餘人不見也。少時,文濟被殺。

劉歆《視傳》有羽蟲之孽,謂雞禍也。班固案《易》雞屬《巽》,今以羽蟲之孽類是也,依歆說附《視傳》雲。

建武二年,有大鳥集建安,形如水犢子。其年,郡大水。

三年,大鳥集東陽郡,太守沈約表雲:“鳥身備五采,赤色居多。”案《樂緯葉圖徵》雲:“焦明鳥質赤,至則水之感也。”

永明二年四月,烏巢內殿東鴟尾。

三年,大鳥集會稽上虞。其年,縣大水。

《傳》曰:“維水沴火。”又曰:“赤眚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