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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38歲,二月,封三等忠襄伯,並賞用紫懟�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39歲,四月,任殿試讀卷官;五月,任教習庶吉士。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40歲,正月,加恩賞給黃帶。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41歲,四月,作為管庫大臣因護軍海旺等盜竊庫銀案,有失察之責,交部議處,降一級抵消。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42歲,九月,廓爾喀亂平,因軍功加三級;十月,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任日講起居注官。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43歲,任教習庶吉士,兼管太醫院及御藥房事務。

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44歲,二月,庫內吉林人參數量稀少,和��骯飼ㄑ櫻�醇茨庵跡�刀�讀羧巍�

乾隆六十年(1795年),45歲,四月,任殿試讀卷官;五月,任教習庶吉士;九月,刑部理藩院於蒙古臺吉圖巴扎布兇殘一案未先具奏,和��怨芾砝矸�河志��櫓跡�賈佔右員踴ぃ�等�讀羧巍�

嘉慶元年(1796年),46歲,正月,調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六月,調鑲黃旗滿洲都統。

嘉慶二年(1797年),47歲,兼理刑部,退去戶部事,旋以軍需報銷,仍兼理戶部。

嘉慶三年(1798年),48歲,晉公爵。

嘉慶四年(1799年),49歲,被科道諸臣參奏,以“二十大罪”被賜自盡。

全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