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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部分

骨。太后許之。成禮殯殮,送喬喪還家,葬送行服,隱匿不仕。匡初好學,常在外黃大澤教授門徒。補蘄長,'一'政有異績,遷平原令。時國相徐曾,中常侍璜之兄也,匡恥與接事,託疾牧豕雲。'二'

注'一'蘄,今徐州縣也,音機。

注'二'袁山松書,匡一名章,字叔康也。

論曰:夫稱仁人者,其道弘矣!'一'立言踐行,'二'豈徒徇名安己而已哉,'三'

將以定去就之燍,正天下之風,使生以理全,死與義合也。'四'夫專為義則傷生,'五'專為生則騫義,'六'專為物則害智,'七'專為己則損仁。若義重於生,捨生可也;生重於義,全生可也。'八'上以殘闇失君道,下以篤固盡臣節。臣節盡而死之,則為殺身以成仁,去之不為求生以害仁也。'九'順桓之閒,國統三絕,太后稱制,賊臣虎視。李固據位持重,以爭大義,確乎而不可奪。'一0'

豈不知守節之觸禍,恥夫覆折之傷任也。'一一'觀其發正辭,及所遺梁冀書,雖機失謀乖,猶戀戀而不能已。至矣哉,社稷之心乎!其顧視胡廣、趙戒,猶糞土也。

注'一'弘,大也。言非一塗也。

注'二'立其言,必踐而行之。

注'三'徇,求也。

注'四'燍,節也。立身之道,唯孝與忠,全生死之義,須得其所。

注'五'貴義則賤生也。

注'六'騫,違也。

注'七'為物則役智,故為害。

注'八'孟子曰:“魚我所欲,熊掌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

注'九'論語:“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注'一0'確,堅貌也。易曰:“確乎其不可拔。”論語曰:“臨大節而不可奪。”

注'一一'易曰:“鼎折足,覆公餗。”言不勝其任。

贊曰:李、杜司職,朋心合力。'一'致主文、宣,抗情伊、稷。'二'道亡時晦,終離罔極。'三'燮同趙孤,'四'世載弦直。'五'

注'一'朋猶同也。

注'二'伊尹、后稷也。

注'三'離,被也。毛詩曰:“讒人罔極。”

注'四'趙朔之子趙武。史記曰,晉景公三年,大夫屠岸賈殺趙朔,朔客程嬰、公孫杵臼匿朔遺腹子於中山。居十五年,後景公與韓厥立趙孤,而攻滅屠岸賈也。

注'五'載,行也。

校勘記

二0七三頁三行合在*(數)**'方'*術傳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

二0七六頁一二行鬥為天喉舌藝文類聚四十八引續漢書,“鬥”上有“北”字,太平御覽五引本書,亦有“北”字。按:校補謂據下文皆止言鬥,則“北”字非本有。

二0七七頁二行*(猶)**'由'*此言之據殿本改。

二0七七頁一一行斟元陳樞按:殿本“元”下有“氣”字。

二0七八頁一0行髃下繼望刊誤謂“繼”當作“系”。今按:繼亦音系,訓縛,亦維繫之義,見集韻,劉說非。

二0七八頁一三行智者見變思刑愚者鷪怪諱名按:集解引惠棟說,謂“刑”通鑑作“形”。胡注,此二語蓋本之緯書。

二0七八頁一四行加近者月食既於端門之側按:殿本“加”作“如”,考證雲“如”字本或作“加”。

二0七九頁五行為其與*'公'*盟也據刊誤補,與公羊傳合。

二0七九頁一三行可敬*(威)**'畏'*也據殿本改。

二0八0頁一五行臣聞氣之清者為神至安國者以積賢為道按:集解引沉欽韓說,謂以上語並見繁露,“神”彼作“精”。校補引柳從辰說,謂袁紀“神”亦作“精”,“練神”作“積精”。

二0八一頁一行軾段幹木按:“段”原誤“□”,徑改正。注同。

二0八一頁一一行子方在此按:集解引沉欽韓說,謂“子方”今新序作“大宗子敖”。

二0八八頁二行小子燮按:“燮”原皆鬥“瀠”,汲本、殿本同,惟集解本不鬥,今徑改正。

二0八八頁三行乃左提章鉞按:集解引沉欽韓說,謂案文“鉞”字衍。

二0八八頁八行太后聞而不誅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御覽三八五引李固別傳,作“太后聞而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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