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者處中,勇士居右,凡七十五人。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於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褭,御駟馬者。要褭,古之名馬也。駕駟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復與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車左者也。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高者也。雖非臨戰,得公卒車,故曰公乘也。十爵為左庶長,十一爵為右庶長,十二爵為左更,十三爵為中更,十四爵為右更,十五爵為少上造,十六爵為大上造,十七爵為駟車庶長,十八爵為大庶長,十九爵為關內侯,二十爵為列侯。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所將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大庶長即大將軍也,左右庶長即左右偏裨將軍也。”古今注曰:
“成帝鴻嘉三年,令吏民得買爵,級千錢。”
四夷國王,率觽王,歸義侯,邑君,邑長,皆有丞,比郡﹑縣。
百官受奉例:'一'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
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二'佐史奉,月八斛。'三'凡諸受奉,皆半錢半谷。'四'
注'一'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注'二'漢書音義曰:“斗食祿,日以鬥為計。”
注'三'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與河南尹及雒陽員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豈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則四百石秩為太優而無品,若共進奉者人不過一斗,亦非義理。
注'四'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錢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錢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錢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錢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錢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錢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錢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錢八百,米四斛八斗。”獻帝起居注曰:“帝在長安,詔書以三輔地不滿千里,而軍師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為率,賦*(輿)*'與'令各自收其租稅。”
贊曰:帝道淵默,頉帥修德。寡以御觽,分職乃克。不置不監,無驕無忒。程是師徒,寧民康國。
校勘記
三六一七頁五行外十二州按:汲本﹑殿本“十”下有“有”字。
三六一七頁一0行省察治政按:前表顏注引“治政”作“治狀”。孫星衍輯本同,孫雲光武紀注引“治狀”作“政教”。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喜則任賞按:前表顏注引“任”作“淫”,孫輯本同。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煩擾苛暴按:前表顏注引“苛”作“刻”,通典注同。
三六一七頁一二行剝戮黎元按:前表顏注引“戮”作“截”,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頁一行怙恃榮勢按:前表顏注引“怙恃”作“恃怙”,孫輯本同,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頁二行比諸持板揖不拜按:孫雲“諸”下當有脫文。
三六一八頁七行東安南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東安南郡無可考。秦中記中平五年分漢陽置南安郡,晉志南安郡領嵵道﹑新興﹑中陶三縣。疑此本作“南安”,而衍“東”字耳。
三六一八頁八行凡十三*'郡'*據汲本﹑殿本補。
三六一八頁九行凡十四*'郡'*據汲本﹑殿本補。
三六一九頁一六行雖不頓革按:“頓”原鬥“□”,徑改正。
三六二0頁七行夫聖主御世按:“主”原作“王”,徑據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0頁八行共所創置焉可仍因汲本﹑殿本“置”下有“哉”字。今按:“共”疑當作“其”,“其”既鬥“共”,後人遂於“置”下增一“哉”字。
三六二一頁四行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都”為“部”字之鬥,又顛倒其文,“凡州所監都為”當作“凡州所監為部”,此六字乃註文,“京都置尹一人”,則志正文也。黃山校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