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定。
在法國,中世紀晚期的法國,其律法有著濃厚的封建領主色彩,不同領主的領地內有著各自相對獨立的法規,這些法規多是為了維護領主在領地內的統治以及保障其經濟利益等。而國王所頒佈的全國性律法,在推行過程中時常會受到領主們的抵制,律法的修訂也往往是為了平衡國王與領主之間的利益關係,透過談判、妥協等方式來進行。相較於大明由朝廷統一制定並強力推行更定後的律法,法國更側重於各方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國家治理理念與律法修訂策略的差異,法國重利益協調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權威下的律法統一更定。
在奧斯曼帝國,其疆域遼闊,律法體系融合了伊斯蘭教法、蘇丹的敕令以及地方的習慣法等。伊斯蘭教法在宗教、民事、刑事等諸多方面有著廣泛的規範作用,蘇丹的敕令則多是針對帝國的行政管理、軍事等事務進行規定,地方習慣法在不同地區也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律法的修訂往往需要考慮宗教權威的意見,因為宗教在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生活中佔據著重要地位,同時也要兼顧地方的實際情況以及不同民族、階層的利益訴求。這與大明以皇權為核心,依據國情和統治需要來更定《大明律》不同,奧斯曼帝國更注重宗教、地方等多因素綜合考量下的律法調整,體現出不同民族宗教構成與律法修訂方式的差異,奧斯曼重宗教地方多因素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威尼斯共和國,作為商業城邦,其律法主要圍繞著商業活動展開,旨在保障商業秩序、維護商業家族的利益以及促進海上貿易的發展。律法的制定和修訂多由商業議會主導,商業家族的代表們會在議會中根據自身的利益需求以及城邦的整體發展情況進行討論和決策。比如對於海上貿易的規則、商業契約的規範、港口的管理等方面的律法,會隨著商業形勢的變化而及時調整。與大明更定《大明律》兼顧多領域、以維護國家整體統治為目的不同,威尼斯更側重於商業利益驅動下的律法變動,體現出不同發展模式與律法修訂重點的差異,威尼斯重商業利益考量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綜合國情考量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阿拉伯地區,部落眾多,各部落有著自己的傳統習俗和不成文的規矩,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律法的作用,規範著部落內部成員的行為、處理糾紛以及進行資源分配等。而在一些涉及多個部落或者與外部交往的事務中,也會遵循一些共同認可的宗教教義、地區性的約定等作為律法依據。律法的修訂往往是在部落長老、宗教領袖等的參與下,根據部落的發展、外部環境的變化等因素進行協商調整。這與大明由朝廷統一進行《大明律》的更定,有著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不同,阿拉伯地區更側重於部落、宗教層面自下而上的律法協商調整,體現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與律法構建形式的差異,阿拉伯重部落宗教協商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日本,當時處於室町幕府時代,其律法既有對古代中國律法的借鑑,又融入了日本本國的封建等級秩序、武士道精神等元素。幕府將軍會頒佈一些法令來規範大名、武士以及普通百姓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幕府的統治。律法的修訂往往需要考慮到各藩國的實際情況、武士階層的利益訴求以及封建傳統等因素,透過幕府與大名之間的溝通、協商等方式來進行。與大明以皇權為主導,較為強勢地更定律法不同,日本更強調在封建秩序維護下多方協調的律法變動,體現出不同國家政治格局與律法修訂特性的差異,日本重封建秩序維護下的律法變動,大明則重皇權主導下的律法集中更定。
在朝鮮李朝,秉持儒家思想,其律法制定和修訂遵循儒家的道德規範和禮儀制度,以維護王權的穩定、社會的和諧以及家族倫理秩序為主要目的。朝廷會根據社會發展、民生需求等情況,在儒家思想的框架內對律法進行調整,比如對於孝道、忠誠等方面在律法中的體現會不斷強化,同時也注重律法與教化相結合,透過教育讓百姓自覺遵守律法。與大明更定《大明律》從多方面考量國家統治需要不同,朝鮮李朝更側重於儒家思想引領下的律法變動,體現